租賃業「成打炒房破口」? 財長:將加強查核金流
(2024/11/18 15:08)送房給子女未必能節稅?忽略這件事恐繳更多錢
▲有會計師提醒,未來房地合一課稅制度上路後,贈與子女房產不一定能節稅。(圖/鉅亨網)
贈與子女不動產,是父母規劃財富傳承時常見方式,但會計師提醒,房地合一課稅制度上路後,贈與房產不一定能節稅,建議應考量房產未來用途,以免子女處分房產時要繳更多稅。
根據稅法規定,不動產贈與是土地與房屋分開計算,其中土地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則按房屋評定現值計算。然而目前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皆明顯低於市價,例如一棟市價新台幣3000萬元的房產,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加起來可能不到500萬元,因此常成為父母將財富移轉給子女時常見的節稅方式。
▲以往贈與子女不動產,是父母規劃財富傳承時常見的節稅方式。(圖/鉅亨網)
不過,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上路後,想透過贈與子女房產方式節省贈與稅,恐必須考慮更多因素。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表示,某民眾去年花5225萬元買房產送給女兒,由於該房產的房地現值合計為1000萬元,扣除220萬元免稅額後,實際要繳的贈與稅為78萬元(贈與稅率為10%)。
吳能吉說,倘若該民眾是贈與5225萬元「現金」給女兒,依贈與稅新制改採累進課稅計算,理應要繳626萬元的贈與稅,因此透過贈與等值房產,省稅金額高達548萬元(626萬-78萬=548萬)。
然而,當3年後女兒若想將房產以6000萬元出售,依房地合一課稅是採售價減取得時成本,乘上稅率後,據此計算房產交易所得,則女兒當時取得房產成本僅1000萬元,賣房所得為5000萬元,稅率20%時須繳1000萬元所得稅,加上之前父母已繳的78萬元後,整體稅負高達1078萬元。
▲會計師吳能吉提醒,民眾在贈屋移轉給子女前,應多注意贈與目的與該房產日後用途。(示意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吳能吉說,若當時該民眾是贈與現金給女兒,雖然需要繳626萬元的贈與稅,但3年後女兒同樣以6000萬元出售房產,則房產交易所得僅775萬元,要繳的所得稅只有155萬元,加上贈與稅後只要繳781萬元,反而比直接贈與房產要繳的稅少了297萬元。
因此,吳能吉表示,民眾贈屋移轉給子女前,應注意贈與目的與該房產日後用途,例如是要自住、處分、收租增加子女財源或傳承等因素,若忽略未來子女出售時所繳納的財交稅,反而得不償失。
許多民眾對於遺產稅及贈與稅有許多疑問,像是生前移轉財產好?還是過世後繼承好?但你可能不知道,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繳的稅款,都有可能扣除遺產稅額,像是贈與稅,若被繼承人在贈與後的兩年內過世,繼承人仍需繳遺產稅,但當初所繳的贈與稅可扣抵遺產稅額。
▲被繼承人過世前有應納而尚未納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圖 / 東森新聞 )
國稅局就曾實際遇到一項案例,一名張老先生去年將名下房地產贈與給其女兒張小姐,並報繳贈與稅100萬元,隨後張老先生在今年9月意外過世。國稅局表示,張小姐符合民法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因此去年所受贈的房地產仍需課徵遺產稅,但去年所報繳的贈與稅及土地贈與稅,連同利息從應納遺產稅內扣抵,另外需注意扣抵額有上限。
由於被繼承人生前兩年已繳的贈與稅及土增稅,可扣抵應納遺產稅;而生前未繳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可依照比例從遺產總額扣除,除此之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也表示,有許多民眾不清楚,根據遺贈稅法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所贈與的財產,應被視為遺產,且必須被納入遺產總額中課稅。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欲節省遺產及贈與稅,應考量自身財產的多寡。( 圖 / 東森新聞 )
除此之外,除了有已繳納的贈與稅及土增稅可扣抵,若被繼承人過世前有應繳而尚未繳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需特別注意,並不是全額扣除,而是按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的比例計算。
一名曾姓建築商生前曾贈與二、三房子女大批遺產,不過,納稅義務人曾女卻積欠贈與稅長達20年。除了需補繳贈與稅2821萬元,曾女也聲稱自己無力繳納,直到近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查出曾女2016年曾匯款30萬美金到澳洲,甚至還有錢訂購賓士車,表明欲向法院聲請管收,曾女才因畏於被管收,當場清償新台幣200萬元,剩下的餘款也提供擔保辦理分期。
▲台中分署近日查出曾女有大筆消費,直到執行官揚言要管收才吐出200萬。(圖/取自Google Map)
據台中分署主任執行官周隆光表示,曾姓建商於民國86年間,將大筆遺產贈與他的二房、三房子女,依法應補繳贈與稅2821萬餘元,然而,自曾姓建商過世後,二、三房子女竟直接將遺產轉匯入某公司帳戶,未用以清償其父應繳納的稅捐債務。
▲2016年曾女曾以新台幣951萬餘元換匯美金30萬元,並匯往澳洲進行國外股權投資。(示意圖/鉅亨網)
事後經追查後,台中分署發現曾姓建商的子女已有多人移民到澳洲,在台灣僅剩曾女一人,而曾女名下卻無財產,多年來皆無力繳納,也讓此案陷入焦著。不過,承辦此案的執行官認為曾女父親的遺產不可能憑空消失,運用資金管道調查,查出曾女於2016年以新台幣951萬餘元換匯美金30萬元,並匯往澳洲進行國外股權投資,且經調取曾女信用卡刷卡明細,發現她每月刷卡金額都在數萬至10萬元上下,明顯超過一般人生活消費的程度,除此之外,最近還以單筆刷卡10萬元支付購買賓士車的訂金,也讓執行官立即決定通知曾女到場說明。
▲檢方還查出,曾女最近以單筆刷卡10萬元支付購買賓士車的訂金。(示意圖/取自pixabay)
然而,曾女到場後卻仍哭訴無錢繳納,從上午到場與執行官會談都不讓步,直到留置中午過後,執行官表明如果中午還未展現誠意,將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才讓曾女鬆口願拿出5萬,不過,執行官斷然拒絕,後來增到10萬、20萬,如同擠牙膏一般,最後曾女才表明願拿出200萬元,餘款辦理分期,執行官才認為有誠意讓她回家,也告誡她下期要如期繳納,不然留置、管收戲碼會一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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