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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16:32)非自願賣房還挨罰30萬?國稅局提這規定不得免罰
2019/08/07 13:38 東森財經新聞
小心你的土地被賣掉還要被罰?近日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一名納稅義務人在「非自願」狀況下,其名下房地被其他共有人移轉,然而,因該名納稅人未在30天期限內申報納稅,因而遭罰,造成該名納稅人相當不服。
台北國稅局近日表示,一名納稅人甲君,曾與其他共有人在2017年3月27日取得房地所有權,但其他共有人卻未經甲君同意,就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將甲君共有的房地出售,並於同年8月3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近日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一名納稅義務人在「非自願」狀況下,其名下房地被其他共有人移轉。(示意圖/取自Google Map)
而事後,不知情的甲君也未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遭處罰鍰30多萬元。不過,甲君仍不服,進而申請復查,主張其他共有人未經其同意就出售該房地,認為自己應免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在2016年元旦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示意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對此,國稅局則進一步解釋,甲君雖符合「非自願性」的交易事由,稅率可由最高的45%降為20%課稅,補徵稅額60多萬元,但甲君未在期限內申報,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因此依規定不得免於罰則,仍遭處罰鍰30多萬元 。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納稅人在2016年元旦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均應於期限內完成申報,若有應納稅額就應據實繳納,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且有漏稅情事者,除了依法補徵應納稅額以外,也將按補徵稅額處以3倍以下的罰鍰。
(封面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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