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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12:16)「年終獎金」怎麼算 底薪 全薪分不清? 職場老鳥:「各有不同」
到了歲末年終時,每個上班族最關心的話題就是「年終多少」,年終的多或少也是得依這期間所進行的績效考核而定,在考核結束後將會依據評分來決定員工的年終獎金,不過因每個公司的規定及運作方式不同,所以年終獎金的發放與金額計算當然也就都有所不同。
近日就有網友因為對於年終獎金的計算方式不清楚,而於Dcard以「年終試算底薪還是全薪?」為題發問,內文中他表示,「想詢問大家年終計算究竟是算底薪還是全薪?若自己在11月有調薪了,那明年算年終時適用舊薪水還是新薪水來算呢?」。
▼近日有網友因對年終獎金的計算方式不清楚,而於Dcard發問(圖/翻攝自Dcard)
此文一出也引來不少網友將自己的經歷與所知資訊分享給原PO,有的人表示,「看每家公司計算,給個一點點意思一下的也有,並沒有強制規定要給多少,0也是可以的。」,「自己是保障2個月,拿的是月薪,2個月裡其中1個月是中秋三節禮金。」,「年終是福利,不是義務,要看公司心情。」,「都是底薪」,「全新呦,是看12月的薪水,合計約4.4個月(台北捷運小菜鳥)」,「有的給底薪(不含伙食津貼)有的給全薪。」。
不過上述的年終計算問題外,一定有不少人疑惑,究竟是不是有規定一定要發年終呢?一般來說,年終是可分為「恩惠性給予」與「經常性給予」兩種類型。「恩惠性給予」是指,根據該公司員工的表現或業績好壞給予的獎金,並非工資的一部分,因此資方並無發放的義務。 而「經常性給予」則是指勞資雙方事先在契約中有明確訂出,如「保障年薪保證14個月」等協定,因此是屬於工資的一部分,所以資方「必須」應該履行條約義務。
雖在未約定的情況下,老闆不給年終獎金的行為的確合乎勞基法,不過根據勞基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規定中表示,若公司有獲利盈餘,卻無正當理由不發給員工獎金或紅利,那將會違法此勞基法第29條所規範的內容。
(封面圖/取自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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