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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上路! 月退有30天猶豫期 保障範圍也擴大
東森財經新聞
勞動部今(25)日公告勞退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案 ,旨在強化雇主法遵義務並保障勞工領取權益 。新制明定雇主不得拒絕為勞工辦理自願提繳退休金 ,且請領月退休金者在首次入帳後有30天猶豫期可變更為一次請領 ,同時擴大退休金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圍。
完善勞工自願提繳機制與雇主義務
針對部分雇主為節省行政作業而拒絕申報自願提繳退休金,且過去缺乏罰則的問題進行調整 。勞動部明確表示,「雇主不得拒絕為勞工申報自願提繳退休金」 。若雇主拒絕辦理手續,勞工可以直接向勞保局申報自提,且雇主後續仍須代為收取並向勞保局繳納該筆自提退休金 。勞動部說明,若雇主違反收取勞工自提退休金之義務,將依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此項有關自提配套之修正規定另訂於115年8月1日施行 。
提升退休金領取保障與30日猶豫期
為了落實退休基本生存權並保障勞工選擇權,本次修正針對請領方式與時效做了更人性化的調整 。對於不諳規定或因不可歸責因素誤選月退休金的勞工 ,新制明定在首次撥付入帳日起30日內,有申請變更為一次退休金的機會,但以一次為限 。此外,考量遺屬可能因未成年而不清楚領取規定導致超過10年時效 ,修正案特別規定遺屬在可請領時若未成年,其10年請領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
擴大保障與負責人清償責任
在強化權益保護方面,勞動部進一步擴大退休金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圍至勞工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確保專戶餘額不被列為強制執行標的 。同時,修正案也明確規範了負責人的連帶清償義務 。若事業單位積欠退休金或滯納金,即使發生變更負責人的情形,欠繳期間的「舊」負責人及「現(新)」任負責人皆應連帶負清償責任,讓勞工權益更有保障 。
(封面示意圖/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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