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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貸不如預期! 他慘賠千萬違約金 法院「1關鍵」判建商吐還910萬

2025/12/16 16:19 東森財經新聞
核貸不如預期! 他慘賠千萬違約金 法院「1關鍵」判建商吐還910萬

高雄一名富商因口頭承諾,付出慘痛代價。他豪擲7,000萬元買下3戶預售屋,最終因銀行核貸成數不如預期,無力支付尾款,遭建商沒收已付的1,400萬元作為違約金。富商憤而提告,全案經高雄地院與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判決結果於近日出爐。法院雖認定建商未保證核貸,無須全額賠償,但卻以 「違約金過高」 為由,大筆一揮將違約金從總價15%(1,050萬)砍至490萬,判決建商須返還蔡男910萬元。房地產部落客「賣厝阿明」表示,此判決猶如一記警鐘,敲響了預售屋交易中「輕信口頭承諾」與「契約陷阱」的雙重風險。

「銀行配合好」:口說無憑契約為王

阿明在《賣厝阿明知識+》社團發文,本案爭議核心在於:建商劉姓員工是否曾「保證」貸款8成?富商主張,正是因為員工告知可向配合銀行貸到8成,他才放心購屋。然而,建商抗辯從未做出此種保證,且蔡男身為擁有多間房產的富商,應知貸款成數最終由銀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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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採納建商說法。關鍵在於富商無法提出任何書面證據(如載明保證貸款條款的契約附件、錄音或書面承諾)來證明建商曾做出具法律拘束力的保證。在雙方簽訂的正式《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中也無此條款。

因此,法院認定員工的口頭說明僅屬「銷售過程的資訊提供與樂觀預估」,而非具有擔保性質的「保證契約」。此判決清楚揭示:在法庭上,任何未落實在白紙黑字上的口頭承諾,均極為脆弱,購屋者不應將自身的財務決策完全建立於此。

「違約金過高」:法院依比例原則介入調整

雖然富商在「保證貸款」的主張上敗陣,但法院並未任由建商沒收全額價金。法院援引《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並運用「比例原則」進行審查。

法院審酌,富商已支付1,400萬元(佔總價20%),違約金卻高達總價15%(1,050萬元),兩者相加,建商沒收的金額高達2,450萬元。法院認為,此金額已遠超過建商因解約可能遭受的實際損害(例如房屋重新銷售的行政成本、可能的價差損失及利息)。

相較之下,建商解除契約後,仍保有價值7,000萬元的3戶房產,可另行出售。因此,法院行使「酌減權」,將違約金大幅調降至490萬元,命建商返還差額910萬元。這項判決明確傳達:契約自由並非毫無界限,當條款顯失公平時,司法將介入保護消費者權益。

買房3大自保法則

此案堪稱一堂價值千萬的法律實戰課,為所有預售屋買家劃出以下不可逾越的紅線:

一:所有承諾,必求書面

任何關於貸款成數、工程期、建材設備、公共設施的銷售話術,務必要求建商以「契約增補條款」或「廠商保證書」等形式,明確記載於正式文件中,並由公司用印。口說無憑,簽約當下未寫入的,日後一概不予承認。

二:親自評估,掌握財務主動權

切勿將自身貸款能力,寄託於建商的「配合銀行」。簽約前,應自行向至少2至3家往來銀行,依據自身財務條件(收入、負債、信用評分)與標的物狀況,進行「貸款預先評估」。將銀行初步核可的成數與利率,作為自身財務規劃的可靠基準,而非銷售人員的樂觀預估。

三:審閱契約,特別是違約條款

簽約前,務必善用至少5天的「契約審閱期」,逐字細讀。尤其應聚焦「違約條款」,確認違約金計算方式(例如是總價的固定比例,或已付價金全數沒收)是否合理。若發現條款過苛,應立即提出協商修改。本案即顯示,即使簽下不利條款,若顯失公平,仍有機會透過訴訟請求法院酌減,但過程耗時耗力,預防遠勝於治療。

這場富商與建商千萬訟戰在法院對「違約金過高」糾正下,為購屋者扳回一城。也提醒大家,唯有白紙黑字,將財務主導權握自己手中,徹底理解契約每一個字句,才是通往安穩成家之路的唯一保障。

(封面圖/翻攝《賣厝阿明知識+》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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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核貸慘賠千萬違約金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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