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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專法與產創條例優惠不得併用 會計師:應明確定義項目降低爭議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相關部會關於「海外資金匯回條例」專法子法陸續出爐,財政部明訂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租稅優惠不得與其他租稅優惠合併使用,但會計師認為,專法與產創條例優惠不可重複享有的項目應有明確規範,以避免日後爭議。
根據財政部公告,專法除給予投資指定產業優惠稅率外,也明訂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租稅優惠不得與其他租稅優惠合併使用,舉例來說,選擇透過專法匯回資金,未來就算投資 5G 設備或智慧機械,無法同時享有專法與產創條例的租稅優惠。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專法草案第 14 條雖明訂營利事業已依該條例規定課稅者,不得就同一投資事項享有其他法令租稅優惠,避免租稅優惠重複與過度獎勵。
但陳惠明認為,如果投資方透過設立或增資其他營利事業,而就其他營利事業所為智慧機械或 5G 相關全新軟硬體、技術而適用產創租稅獎勵,不論是獎勵主體或獎勵目的均不同下,應無所謂重複租稅獎勵之情形。
陳惠明建議,辦法規定境外資金匯回條例,與其他法令租稅獎勵不得重複享有項目應明確規範,避免未來適用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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