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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買地未即時運用 遭罰且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宏泰人壽買地未即時運用 遭罰且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

宏泰人壽 2010 年投資淡海新市鎮土地,卻要 2027 年才能拿到建照執照,等於屢犯未即時利用規定,在金管會要求下仍未有積極改善作為,遭金管會依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裁罰 100 萬元罰鍰、予以糾正,且更嚴重的是不得再新增不動產投資,直至狀況改善獲認可後才解禁。

保險法規定,壽險業投資不動產需在 2 年內即時運用、並有收益,若無法在期限內達到最低投報率要求,必須向保險局申請延長開發時間,不過保險局可視情況予以駁回、裁罰、或要求處分不合規的不動產。

宏泰人壽 2010 年投資淡海新市鎮內商業區土地,但開發運用進度緩慢,其中一塊評估要到 2027 年才能取得建照動工,金管會早在 2017 年 11 月 28 日,便函示要求宏泰人壽必須在 1 年內處份該筆土地,但宏泰人壽未積極處理,違規情節嚴重。

同時,宏泰人壽在高雄鼓山、台中市、台北市的不動產投資,均違反即時運用且有收益規定,已於 3、4 月各被開罰 100 萬元、要求 1 年內處份或出租,此次的淡海新市鎮案已是今年第 4 筆違規,顯示該公司對不動產投資管理輕忽廢弛,公司治理效能嚴重不彰。

因此,金管會對宏泰人壽開罰 100 萬元、予以糾正,並要求在裁處書送達隔日起 1 年內限期出售該筆土地,且除了已取得建照的在建工程外,不得再新增不動產投資,待相關不動產投資情形經金管會認可完成改善後,才能恢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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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不動產金管會宏泰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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