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陌生遺產繼承才知被收養 內行人曝1關鍵:與你無關
(2024/11/05 10:40)
癌末婦想把房給兒 又怕靈魂伴侶沒得住 律師曝2招:可互相兼顧
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最近收到民眾的法律諮詢,信中自稱和前夫離婚後,一人獨自扶養兒子多年,後來遇到現在的伴侶,被男方的文學才華深深吸引,兩人算是靈魂伴侶,但礙於兒子的因素,兩人一直沒有辦結婚。
女方名下有一間在台北市大安區40多坪的房子,這是父親留下來的,自己基於傳統觀念,房子將來要留給兒子,但房子目前由自己和伴侶一起住,最近確定罹患乳癌第三期,強調自己不怕死亡,但擔心伴侶在自己離世後沒地方可住,因此最近考慮和伴侶結婚,算是給對方一個法律上的保障。
劉韋德認為,這位女士擔心伴侶將來的居住問題,這是出於真愛,原本無可厚非,但要考慮安排是否妥當,如果心願是讓伴侶繼續住在房子裡直到終老,但房子產權要完整留給兒子,就要考慮結婚的事情,如果結婚那兒子和伴侶都是法定繼承人,一旦伴侶也過世,他的家人就會繼承這間房子,屆時產權會變得複雜,最後可能連兒子都無法居住。
▼劉韋德律師表示,現在愈來愈多民眾開始預立遺囑,提早為身後事做規劃。(圖/劉韋德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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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韋德建議,因法律上遺贈和繼承並不互相排斥,可以將房子和其他財產留給兒子繼承,將房子的使用權先用遺贈方式留給伴侶,等到伴侶也過世,再由兒子將房子收回,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要將贈與房子的所有權給伴侶,法律上必須要用遺囑才行,因為這種行為稱為遺贈,而遺贈必須透過遺囑,否則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劉韋德說法,女方接受了建議,很快就完成遺囑,從遺囑當中能看見對家人以及伴侶的愛,兩份愛雖然讓她有點辛苦,但這份遺囑卻未來留給這兩個男人最溫柔的一封情書,祝福她在人生最後一段路上走的安心、走的無憾。
(封面示意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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