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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友「送千萬豪宅」沒過戶 美女設計師討房敗在5字

2021/12/13 12:43 東森新聞

一名已婚富商與一名美女設計師交往6年,熱戀期間富商口頭答應要贈與一棟價值2千萬元的豪宅給她,每月還會給付10萬元生活費,不過富商最後以自己名義購屋,在設計師女友住了4年後要求她搬出,女子氣不過決定向法院提告,如今判決結果出爐,法官以「五字理由」判她敗訴。

▼一名已婚富商與美女設計師發生婚外情,富商口頭答應要送她一棟價值2千萬元的豪宅。(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書指出,提告的廖姓女設計師大學時期就讀醫療專業,畢業後取得醫師資格執業數年,後來前往義大利留學後,轉而從事時尚設計師工作。廖女表示她在2012年透過律師友人介紹認識了已婚的廖姓富商,兩人陷入熱戀,交往並同居6年,廖男在2013年2月14日的情人節更為了證明自己想與廖女共度終身的真心,表明要贈送一棟價值2000萬元的台中市七期房屋,另外每月還會給廖女10萬元的生活費花用,並且同年3月底他們一起前往印尼峇里島舉行結婚儀式。

廖女表示,自己罹患惡性軟骨肉瘤,從2014年3月開始在臺中榮總醫院接受治療及手術,直到2019年5月才脫離復發危險期。這段期間廖男在台中市西屯區購買一棟2210萬元的房屋,當時因為廖女還處於危險期,因此兩人都同意將這棟房屋登記在廖男的名下,而廖女則在同年11月入住,房屋鑰匙、房屋所有權狀等也交由她來保管。

▼廖女從2014年3月開始在臺中榮總醫院接受治療及手術(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廖女在那棟房子入住4年,直到去年,廖男事業受到疫情影響,決定將房子賣出,廖女也在今年3月收到存證信函,要求她5天內必須搬離。廖女氣不過,搬出《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若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贈與人不得隨時撤銷贈與」,主張廖男不可以這樣隨意的撤銷贈與,要求廖男必須履行當年的贈與契約,或支付當初的購屋價2210萬元。

▼廖女要求廖男必須履行當年的贈與契約,或支付當初的購屋價2210萬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對此,廖男則表示自己和廖女在2013年開始交往,雙方有許多共同朋友,也從來沒有隱瞞過自已已婚的身分,且雙方都有各自的住處,駁斥廖女上述雙方同居的說法,另外,廖男提到兩人的確曾前往峇里島度假,但兩人沒有計畫結婚,更沒有辦理結婚儀式,當時只是看到飯店的婚宴場所,基於嬉鬧心態拍照而已,自己也沒有約定會固定給廖女10萬元生活費。

另外,廖男表示兩人在2014年底就已經分手,後來又跟廖女連繫,是因為想替年邁的母親買一間房,因為廖女的設計專業,對房屋格局比較了解,才跟她一起看房子,且購買房屋後,廖女主動承攬重新裝潢的設計工程,廖男當時剛好要出國,所以把鑰匙交給廖女保管,沒想到房子就這樣被白白占據。

廖男表示,自己不可能沒來由的送一棟2210萬元的房屋給廖女,且如果真的有意要贈送,為什麼一開始不直接用廖女的名義購屋?又為什麼至今仍未過戶?

對此,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廖女無法提出有關2013年口頭提出的房屋贈與證明,且廖男最後的購屋時間是2017年,跟廖女口中的契約成立時間相隔4年,難以採信,另外兩人發展婚外情,實屬侵害廖妻配偶權的「不道德行為」,自難主張贈與契約是男方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不得任意撤銷,最終判定廖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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