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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1:30)
《跟騷法》草案通過 明定8種觸法行為 最重關5年
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確定義8種「跟蹤騷擾」範疇,包含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行為樣態,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行政院長蘇貞昌特別裁示,為使相關修法盡快上路,希望是6個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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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近日驚傳通訊行女員工遭跟蹤殺害的命案,引發各界熱議,朝野立委皆盼早日完成跟騷法立法。行政院日前召開審查會拍板《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今(22日)於行政院會討論通過,送立法院審查。
另外,草案也引入預防性羈押制度,犯跟騷罪及違反保護令之罪,經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予以羈押,遏止性別暴力。
草案明確定義,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之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被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草案也列出8類跟蹤或騷擾的樣態,包含「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的行蹤」「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士的住所或經常出入之場所」「對被害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還有「以無聲電話、空白信等干擾特定人士」,也包括「過度追求、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冒用名義或未經同意,訂購物品或服務」。
同法並明訂3層法訂措施保護被害人安全,包括「警察公權力將即時介入處理,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草案第4條)、「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草案第5條),及「法院認為行為人有反覆實行之疑慮者,得預防性羈押」(草案第21條)。
罰則部分,犯一般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犯者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罪。
草案擬定時原定一年施行準備期,但為了使制度儘速上路,蘇貞昌特別在會中裁示,草案更為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同時提供警方相關教育訓練,並請內政部、法務部要給予執法同仁足夠的協助,也要讓檢察官和警察多一點運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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