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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43)陸船盜採海砂 政院修法最高重罰8000萬關7年
中國採砂船違法越界盜採海砂事件頻傳,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及「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將加重處罰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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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在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蘇貞昌表示,鑑於近年來中國抽砂船在我國海域非法盜採土石,破壞台灣海洋環境與自然生態,侵蝕海洋國土,日前在馬祖海域更變本加厲,數量多到幾近圍島,海巡艦艇光今年至今,驅離中國抽砂船就已達近4000艘次。
蘇貞昌說,他已明確宣示,對於中國採砂船違法越界盜採海砂,絕對依法嚴辦,「船拍賣、人法辦」。
為了賦予執法人員更有效嚇阻工具,同時解決沒收船舶或設備的保管問題,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正這2個法案,針對在我國海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者加重處罰,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供犯罪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需要加以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妥速處置沒收物的規定。
內政部地政司長王成機表示,108、109年海巡署取締中國抽砂船的數量明顯攀升,此次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以下簡稱專經法)修法重點為加重處罰和船隻去化,在加重處罰方面,現行專經法第18條規定,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去年法院依據現行法規定,判2名抽砂船長有期徒刑6個月,另26名船員判有期徒刑5個月。王成機說,因為刑度都在1年以下,得易科罰金,可見無法有效遏止抽砂行為。
此次修法增訂專經法第18條第2項,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在船隻去化方面,王成機說,犯罪用的船舶,因噸數鉅大難以保管,此次增訂專經法第18條第3項,經判決沒收確定除可拍賣或變賣,得視個案情節需要,以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的處置等方式,妥速處置。
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補充說明,內政部是管經濟海域,而經濟部此次修土石採取法第36條第2項分列2款以明定海域範圍,包括土石採取法所稱的海域範圍(含領海及內水)及金門、馬祖、南沙地區的限制、禁止水域。
徐景文說,土石採取法第36條也增訂第2項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者的刑責跟專經法刑度一致,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土石採取法第36條也增訂第3項犯罪工具經判決沒收確定後得視個案情節需要,以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的處置等方式,妥速處置。
媒體詢問,由於是中國籍船隻非法盜採砂石,執法是否能夠落實,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這個權責屬於海巡署,只要船隻一靠近就要驅離,越界就可以逮補,現階段一直都有在執行,未來修法後則懲罰加重。
花敬群也補充說明,過去抽砂船盜採砂石事發地點主要在經濟海域,因此多用專經法裁罰。
蘇貞昌表示,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此外,也請法務部、海委會、國防部以及內政部等各有關單位通力合作,嚴格執法,持續加強盜採熱點周邊海域巡防勤務,守護國家安全。
(封面圖/馬祖海巡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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