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直住戶陳情「市府不理」能國賠?法務局說話了
(2023/09/08 16:22)山難國賠案大逆轉 登山攝影師:「政府沒有義務保護不自量力的人」
▲(圖/雪羊視界臉書粉絲團)
今天轟轟烈烈的白姑山難國賠案二審出爐:張家敗訴。照片就是白姑大山,我前幾天才從那獨攀回來,剛好這判決出來,特別有感觸。
二審法官可以說在張家對消防「怠於職務」的指控上面,中規中矩地用「行政裁量權」,替消防討回了公道:張家指控的搜救細節缺失,幾乎都是消防隊的「選擇」,而不是「義務」。而我們的法規也沒有非常明確的規範搜救模式,所以張家強加在消防隊身上的搜救要求,是十分強人所難的。
事實上,張家對搜救的要求也極為苛刻:2/28晚上23點21報案,3/1中午仁愛分局第一梯次搜救隊出動,這個叫「怠於執行勤務」,我對這段超火的… 2011不是閏年耶?消防隊員不用睡覺?上山都不用準備裝備?不用研究路線?不用搜集情資?收到報案就要馬上上山?天底下沒這麼狂的搜救啦!我們哈崙山搜光研究路線就花一個晚上了!從這種要求,就能看出這家人的心態很不健康,別人的責任無限大。
另一方面,法院新聞稿的最後,法官點出了一個登山非常重要的觀念:
「登山活動有其風險,與登山者本身之體力、健康狀態、山岳知識、裝備器材、糧食飲水、氣候條件、判斷能力有關。」
法院認證:登山安全需要「知識、裝備、經驗」,三者缺一不可。想快樂上山嗎?那就要把自己準備周全喔!
另外,法官沒有批判「獨攀」這個行為,而是對他的「不自量力」作出敘述,我簡述如下:張博崴獨自登山卻未注意自身安危,明知自己輕裝,口糧僅供一宿,迷途後也應該要知道待在手機訊號可通處,才能增加被找到的機會。然而他當時已年滿21歲,已成年且應能判斷是非,卻未考量自身能力,甘願冒險前進,在糧食、器材都不足的情況下貿然下切溪谷,終致死亡。消防隊的緊急救護職務,並不能防止失蹤者自行移動導致死亡的結果發生。
「消防隊救人是職務,但不自量力而死的白目,不在責任範圍。」
法院認證:人民對國家並無享有登山零風險之請求權。謙卑,是面對山林的最佳態度,太狂終究會被收走,而且也不會有人可憐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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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個判決,可以說是中規中矩,點出張家要求中的不適切,也為消防當年不擅長山搜的現象做出了說明與解套。
有錯的一直都是體制,我們的法規並沒有授權政府機關成立專責的搜救隊,而強迫消防去做不屬於他們的工作,我們要記得,今天消防會勝訴並不是因為「消防的搜救很棒」而是「張家的要求對消防隊員而言太超過」。
台灣現行的搜救體制的確有非常大的改善空間,但這判決同時也認證了一件事:山難救助目前是消防的職務,無法切割。雖然遺憾,但法條同時也沒有說消防必須「自己救」,他們可以到處找人幫忙,甚至外包。就像目前正在進行的鈴鳴山搜索,不少高手朋友也都有被找去幫忙。
哈崙山難的官民合作模式,可以當成各地消防局的借鏡,緩解山搜的勤務壓力並彌補技術不足。這個判決雖然還了消防一個公道,但依然無法緩解一線消防員的勤務壓力,他們依然被迫做著不屬於他們份內的工作——搜索,這是非常不正確也不正義的事。法官認為山難救助是消防職務,但他們理所當然地把「搜索」也包進來了,並不懂得切割「搜與救」,這是我認為他們觀點上的小瑕疵。
真正能改善台灣山搜體制的方向,便是從最源頭:法規著手,督促政府立法成立專責的山難搜救隊,將山搜的職務徹底從消防隊獨立出去,這樣一線消防員才能成為專精的打火英雄,而不是被逼著吞下不屬於他們的勤務、去磨練另一個需要大量時間訓練的專業技能。只有本於專業,才能傑出完美,不論是消防還是山搜,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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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攀,是一個登山人最後的功課。
只有身心靈與物皆足備之人,
才有資格從容享受這份徹底融入自然的喜悅。
人類脫離了自然太久,想要回歸山林懷抱而不因此成為塵土的一份子,那我們就必須學習,用最豐足的知識經驗與謙卑平靜的心,對自己的生命,負起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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