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托法正式三讀! 虐童最重罰60萬+強制「監管雲」
「剴剴」生母申請180萬補償金遭駁回 北檢:未盡人母義務
男童剴剴遭虐死案,一審判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無期徒刑及18年徒刑,目前由高院審理中。剴剴生母劉姓女子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180萬元,北檢認為劉女未盡人母責任而駁回。
檢警調查,「剴剴」生母為29歲劉姓女子,民國110年間不滿男友另交新女友,涉召集多人到租屋處,並編理由把該名女性約到場囚禁、凌虐、餵食毒品並拍攝影片,被害女子趁隙脫逃並報案,劉女被警方逮捕並送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聲押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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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查出,此案件經起訴到新北地方法院時,劉女當時懷孕約5個月,聲請具保停押,法官酌情後裁定劉女以新台幣3萬元交保,但劉女生產後,將「剴剴」交由「剴剴」的外婆扶養,劉女棄保潛逃,遭新北地院通緝。警方今年8月間逮捕歸案。
後來「剴剴」外婆無力照顧,與兒福聯盟簽定出養。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於112年8月間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剴剴」,自同年9月1日起至12月23日,涉嫌對「剴剴」犯凌虐、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為,「剴剴」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無意識,傷重送醫不治。
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為,劉彩萱、劉若琳2人犯罪動機以虐取樂,惡性重大危害甚鉅,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今年5月間判決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目前案件正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因犯罪導致死亡,被害人遺屬可申請補償金180萬元。劉女日前以被害人母親身分,向台北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180萬元。
北檢認為,劉女自「剴剴」出生後,沒有一天盡到母親責任,母子關係疏離,甚至因棄養「剴剴」,導致「剴剴」被出養,進而慘遭保母姊妹虐死,劉女完全未盡人母責任,無資格及理由申請遺屬補償金,日前駁回申請。
(封面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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