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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腳推車12秒! 挨罰1.2萬還扣牌 他不服提告:只是好心

東森財經新聞
伸腳推車12秒! 挨罰1.2萬還扣牌 他不服提告:只是好心

台南一名翁姓男子今年3月騎車行經永康區,發現路旁有機車拋錨,竟伸出左腳抵住故障車輛後方,利用自己的機車動力一路「腳推車」,協助對方脫困。沒想到短短12秒的過程被後方民眾錄影檢舉,遭交通局認定涉及危險駕駛,開罰1萬2000元並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連出借機車的許姓女車主也遭吊扣牌照6個月。兩人不服提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勘驗影像後認定,腳推車動力不穩、當時車流量也不少,確實可能危及其他用路人,判決駁回訴訟。

伸腳推車12秒遭檢舉挨罰1.2萬元

判決指出,事故發生於今年3月12日上午7時51分許,翁男騎乘許女名下的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永大路附近,發現一輛機車故障停在道路上,未將車輛牽至路邊,而是直接伸出左腳抵住故障車右後方,靠自己的機車向前行駛,推著對方一起移動。整段過程約12秒,卻被後方民眾行車紀錄器拍下並向警方檢舉。警方認定違規後,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翁男1萬2000元,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機車車主許女則遭吊扣牌照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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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恐危及其他用路人

翁男與許女不服處分,主張當時只是好心協助故障騎士,全程低速、靠右行駛,沒有蛇行、競速或酒駕,也未造成事故,認為裁罰過重,且吊扣車牌將影響許女通勤。不過,法官勘驗影像發現,當時周邊車流量不少,左側有其他機車近距離通過,翁男甚至曾超越右側微型電動二輪車。法官認為,故障車輛完全仰賴翁男單腳推動,動力來源極不穩定,兩車行進間若失去平衡,可能連帶失控,危及周遭交通安全。

法官提醒別圖方便

法官指出,機車拋錨時,應聯繫拖吊或道路救援,也可先將車輛牽至不影響交通的位置,不能為了圖一時方便,採取可能危害其他用路人的方式繼續行駛。至於許女雖非實際騎士,但身為車主,仍須就車輛使用負起相應監督管理責任,卻未能提出已盡相當注意義務的證據。法院因此認定交通局裁罰並無不當,駁回兩人撤銷處分之訴,兩人另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封面圖/AI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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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伸腳、 推車、 危險駕駛、 車主、 扣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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