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報空污費逾6千萬!達新偷排800噸毒廢氣 3廠長遭起訴
(2018/08/15 14:16)汙染釀千名員工罹癌!RCA案纏訟14年 262人獲賠5億定讞
▲台灣史上最大工殤RCA(美國無線電公司)求償案,纏訟14年262人獲賠5億定讞。(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台灣史上最大工殤RCA(美國無線電公司)求償案,訴訟過程猶如好萊塢電影「永不妥協」翻版 ,歷經14年的纏訟,高院判決RCA及湯姆笙等公司須賠償486位受害者共7億1840萬元,最高法院經公開審理辯論後,判決262人死傷部分賠償5億多元定讞,其他246人廢棄發回高院更審。
RCA從1970年起到桃園、新竹和宜蘭設廠,因違法傾倒、排放致癌物,導致上千名員工罹癌、超過200人死亡,1992年關廠、資遣員工並賣地,款項全匯出台灣,1994年污染案爆發後,員工驚覺同事罹病疑與工作環境有關,成立自救會並聲請假扣押,RCA卻疑已脫產,2004年4月22日,529名員工為此提告,求償27億元,成為台灣第1個永久汙染區、也是第1宗環保公害訴訟案。
綜合媒體報導,高院認為相關有機溶劑及暴露的證據都掌握在RCA手中,以致勞工欠缺直接證據難以舉證,不應評價為「權利上睡眠的人」,RCA公司以時效抗辯拒絕賠償,屬於權利濫用、在法律上沒有理由,也不能因為勞工沒有外顯的疾病,就認定沒有受到損害。
▲台灣史上最大工殤RCA(美國無線電公司)求償案,訴訟過程猶如好萊塢電影「永不妥協」翻版 。(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高院認定GE等公司將受汙染的廠房土地出售給不知情的人,然後再將美金1億元匯回母公司RCA所在的銀行,顯有惡意脫產、逃避債務情事,因此判決GE等公司須與RCA連帶賠償486人共7億1840萬元。
最高法院認定RCA等3公司生產過程中,違法使用有致癌風險的三氯乙烯等物質,且工作環境沒有防護設施,未善盡環境維護與汙染管控責任,也未對員工盡有關防護說明及教導義務,造成員工罹患特定癌症,判決應賠償445名受害員工與繼承人共5億6445萬元。
▲RCA未善盡環境維護與汙染管控責任,也未對員工盡有關防護說明及教導義務,造成員工罹患特定癌症。(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奇異公司在1988年將RCA轉售湯姆笙公司,同年5月減資,將1.5億美元(約台幣43.6億)匯出國外,桃園廠於1991年爆發汙染事件,RCA隔年3月以台幣19億餘元賣掉土地、建物,關廠並資遣員工;1998年員工自救會成立後,RCA在7個月內將逾一億美元匯至湯姆笙公司所在的法國銀行,二審認定是惡意脫產。
一審原本無法確定RCA與奇異公司是子、母公司關係,只判RCA等3公司應賠,奇異公司免賠;但二審查出奇異公司1986年併購RCA、1988年將桃園廠產權賣給湯姆笙,案發期間對RCA有實質控制關係,RCA傾倒有機溶劑致員工罹癌、死亡,確實未盡保護責任,改判奇異公司也應連帶賠償。
▲PU塑膠大廠達新公司,先前被爆出偷排至少800噸的有毒廢氣。(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國內PU塑膠知名大廠達新公司,先前爆出偷排至少800噸的有毒廢氣,多次稽查卻都稱排放的氣體是「水蒸氣」。此外,為了規避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支出,如今還涉嫌僅申報1成半至4成的「聚氨基甲酸酯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實際使用量,短報空污費約達6871萬元。對此,台中地檢署今日也依《空污法》及詐欺罪起訴達新公司,以及鄧姓、黃姓、蕭姓前後任廠長,以及張姓技術員等人。
▲達新中港廠被爆出前後三任廠長均涉嫌短報空污費,被台中地檢署起訴。(圖/取自Google Map)
據《聯合報》報導,鄧姓前廠長在2009年擔任達新中港廠長期間,因政府開徵空氣污染防制費,而他為了規避空氣污染防制費,以達美化達新中港廠的營運績效目的,便與張姓技術員短報公司各季DMF、VOCs有機溶劑量約7成,並且將不實使用量的數據上網填製,再向環保局申報。此外,2010年至2012年間,由黃姓廠長接任鄧姓廠長的職務,持續以此方式短繳空污費,共計約達2337萬元。
自2012年間,由蕭姓員工接任廠長,不過,由於達新中港廠固定污染源處理設備處理量能不足,廠房內廢氣瀰漫無法工作,蕭姓廠長竟簽請公司同意私設排氣設備,將未處理的DMF有毒氣體、VOCs有機溶劑廢氣直接引導至未經許可的「P004廢氣排放管」(俗稱繞流排放),並且大幅短報6成至8成的原物料使用量,以達到短繳空污費的目的。直到2017年被查獲為止,共短繳約4533萬元,若再加上先前短繳的2337萬元,總計達6871萬元,而環保單位也推估排放的毒氣達800噸。
▲檢方表示,雖然達新公司以繞流方式排放廢氣,卻僅能適用修法前的《空汙法》規定。(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對此,檢方指出,DMF屬於毒性物質,人體少量接觸即會對眼睛、皮膚及呼吸道造成剌激,若暴露極高濃度下更會影響生育力,嚴重者甚至會死亡。然而,檢方也表示,儘管達新公司以繞流方式排放廢氣,卻僅能適用修法前的《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只有行政罰則,除非造成人體傷害才會有刑責。縱使今年8月修訂實施的《空污法》,也規定不法排放行為必須達一定限值,並足以損害體健康、生命才有刑責,因此,難以對繞流排放毒氣、危害空氣安全品質的不法業者處以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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