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首頁 搜尋
東森財經新聞台 Apps
於 免費下載
下載
首頁財經新聞 > 焦點 > 加重40倍!陸資違法來台罰鍰上限拉高到2500萬

加重40倍!陸資違法來台罰鍰上限拉高到2500萬

2019/04/09 13:51 中央社
加重40倍!陸資違法來台罰鍰上限拉高到2500萬

▲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違法接受陸資委託下單投資大同,並涉入大同經營權,金管會2017年5月開罰60萬元。但外界認為裁罰金額過低。(圖/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將未經許可來台陸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60萬元大幅提高到25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遏阻陸資違法投資。

 

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永豐金證(亞洲)因為違法接受陸資「龍峰國際」委託下單投資大同,並且涉入大同的經營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5月限期龍峰6個月出清大同股份並開罰60萬元。但外界認為裁罰金額過低。行政院提案指出,近期有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從事投資行為,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為了有效遏阻陸資違法投資行為,有修法調高罰鍰上限的必要。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之1條文,對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從現行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並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之1條文。(圖/google map)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依規定投資的事業,應依規定申報財務報表、股東持股變化或其他指定之資料,且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檢查,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罰鍰從現行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提高到6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申報、改正或接受檢查。考量陸資違法來台投資不乏有違規情節輕微的情形,因此三讀條文明定,若情節輕微者,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看更多

 

大同陸資股東3度遭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陸資龍峰國際透過5個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帳戶投資大同,除罰企業新台幣60萬元,也罰企業負責人342萬元。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龍峰透過包括永豐證金亞洲、元大證香港、大華繼顯證券、帕米爾思資本及金英證券香港等5個FINI帳戶,自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陸續買進大同持股至18.01%,至今持股比例沒有變動。

 

張振山指出,由於龍峰國際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身及藉由他人名義透過外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依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對龍峰國際處以罰鍰60萬元、停止股東權利及限期6個月內出清持股。

 

▲大同陸資股東3度遭罰。(圖/維基百科)

 

由於龍峰國際持有國內證券超過已發行股數10%,藉由他人名義買賣也未確實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辦理持股轉讓事前申報、第25條及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持股申報,金管會也依證交法第178條之1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向龍峰國際負責人處罰鍰342萬元。

 

除了金管會對投資大同的陸資祭出重罰外,台灣證券交易所也決定對大同提出4大要求:一、對轉投資風險控管,虧損要提改善計畫,並按季提報董事會控管;二、對投資及不動產處分重新審慎評估,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目前進行中的投資案及不動產處分案需重新評估;三、非簽證會計師3個月內完成集團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四、獨董需善盡職責。

 

大同陸資案3度遭罰,背後都有龍峰國際的影子,第一次遭罰是2017年5月5日,龍峰國際透過永豐金證券香港以外資身份投資大同股票,持股4.06%,被金管會開罰60萬元,且限制股東權,要求6個月內在公開市場上賣出;第二次則是2017年12月5日又查到龍峰國際透過加拿大籍帳戶,繞道香港券商後,又以外資身份持有大同股票8.78%,金管會除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罰60萬元外,也用證交法開罰552萬元,一樣要求6個月內釋出股票。

 

張振山解釋,這次開罰金額較第二次少,主要因為裁罰金額以未依規定辦理持股申報的次數計算,因此這次依證交法裁罰金額比上次低。

 

看更多

 

大同 (2371) 上週五 (12/28) 宣布,將出售大同越南責任有限公司 100% 股權予香港美家投資,交易金額 2080 萬美元,折合新台幣 6.42 億元,處分利益 4.06 億元。不過,此事旋即遭到市場派抨擊。市場派下午出具新聞稿指出,越南責任公司資本額逾 5 千萬美元,還有大量值錢土地資產,卻只賣 2 千多萬美元,質疑大同公司派賤賣資產。

 

市場派指出,大同 106 年 12 月 21 日董事會決議,大同先前以債權取得大同越南責任公司之股份,係因有 1665.5 萬美元之債權未收回,而以債轉股取得股權,現在公告處分該公司 100% 股權,卻只賣兩千多萬美元,公告處分利益有 4.06 億元,那先前債權豈不化為烏有?

 

▲大同公司。(圖/維基百科)

 

而美家投資 (香港) 有限公司,市場派表示,其實是中國上市公司浙江恆林椅業 100% 持股的子公司,大同明目張膽把越南子公司賤賣給中國企業,呼籲金管會介入阻止這筆交易。

 

大同指出,出售大同越南公司 100% 股權之價格高於獨立評價機構出具之股權鑑價報告,會計師亦出具價格合理性意見書,經董事會決議後執行,出售作業之處理合法合規。

 

該公司強調,對於所謂市場派汙衊該公司形象之不實言論,絕不寬容,該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往下看更多】
日圓貶破34年新低 亞洲匯率戰開打 謝金河:這兩國衝擊大
地牛翻身!2:21 花蓮發生規模6.1地震
地牛翻身!2:45 花蓮發生規模4.7地震
關鍵字: 陸資違法立院三讀罰鍰
FB分享
字體變大
字體變小
加入Facebook粉絲團
訂閱Youtube頻道
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