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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董違法開除戰將!鴻海判賠150萬資遣費+235張股票

2019/04/19 12:40 中央社
郭董違法開除戰將!鴻海判賠150萬資遣費+235張股票

▲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先前震怒解雇大將謝冠宏,最高法院判賠確定。(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鴻海前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不滿已請假,卻被以缺席會議為由解僱,提起訴訟。二審認為鴻海違法解僱,判決應給付資遣費150萬餘元及股票,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謝冠宏向法院主張自民國92年起受僱於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自101年2月起擔任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月薪新台幣27萬元。

 

謝冠宏主張,為赴日本安排女兒就學事宜,預定101年10月22日至25日請假,但行政人員誤植為23日至25日,因此另向鴻海代表人郭台銘補請22日休假。

 

▲謝冠宏向法院主張自民國92年起受僱於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自101年2月起擔任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圖/取自Google Map)

 

謝冠宏向法院表示,22日上午當他登機準備前往日本,接獲電話通知召回開會,但他實際上已無法下機,郭台銘就在會議上以他未出席開會為由,宣布將他開除。

 

謝冠宏認為鴻海違法解僱在先,依勞基法通知鴻海終止雙方勞動契約,鴻海應付資遣費、股票與獎金。

 

鴻海主張,與謝冠宏是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22日上午謝冠宏以通訊軟體請同事協助遞辭呈給郭台銘,屬自請離職;即使雙方是僱傭關係,謝冠宏無故連續曠職3日以上,公司終止契約關係合法,不得請求資遣費。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謝冠宏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僅判決鴻海給付工作獎金190萬元。

 

▲有證人指稱22日開會時,郭台銘打電話給謝冠宏,要求他馬上下機返回公司開會,若沒回來就開除。(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則認為,謝冠宏與鴻海屬僱傭關係,證人也指稱22日開會時,郭台銘打電話給謝冠宏,要求他馬上下機返回公司開會,若沒回來就開除,通話結束不久,郭台銘即在會議上宣布開除謝冠宏。

 

二審認為,難以認定謝冠宏自請離職,事實上謝也無連續曠職3日,鴻海22日已作出解僱決定,但自始未說明謝冠宏未出席會議是否對鴻海造成任何具體損害,難以認定有何情節重大事由,不符勞動基準法雇主得單方面終止契約的規定。

 

二審指出,謝冠宏因公司違法在先,所以由他通知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已合法生效,得請求資遣費及公司先前承諾給付的股票,判鴻海給付資遣費150萬餘元及23萬5000股鴻海股票。

 

案經雙方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法,駁回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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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名原任於職鴻海集團的王姓男子在3月30日離職,沒想到隔天鴻海就寄發「2016年度員工酬勞」通知,而他也輾轉收到通知書共可領208萬元,不過,王姓男子想領取時,鴻海卻以「已離職」拒絕,雙方勞資糾紛最後也鬧上法院。而昨日(23日)新北地院判鴻海須給付208萬元給王姓男子,全案仍可上訴。

 

說好的紅利呢?他離職遭拒發208萬「1原因」告贏鴻海

▲一名原任職鴻海集團的王姓男子去年3月離職,不料卻發現自己領不到「2016年度員工酬勞」208萬元。(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該名男子表示,自己於2014年9月15日受雇鴻海精密工業,任職於IE總處大數據中心,負責大數據研究相關工作,每月薪資為10萬2000元,任職期間年年考績A等以上,直到去年3月30日才以「私人健康及家庭因素」自請離職。而期間鴻海核定「2016年度員工酬勞」,分2017、2018年度2期發放,不料離職隔天,鴻海竟然就發放「2016年度員工酬勞」第一期。

 

▲王姓男子提出領取208萬元的「員工酬勞」申請,但鴻海卻以發放的時間點他已離職而拒絕給付。(圖/取自Google Map)

 

此外,王姓男子也主張,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如果公司有獲利,應提撥5%到7%作為員工酬勞。而他去年6月就收到通知書,書面上紀載他可領取208萬,但提出申請時,公司卻以發放的時間點他已離職而拒絕給付,已違反了《勞動基準法》,因此興訟求償。

 

另一方面,鴻海則在開庭時主張,「員工酬勞」是公司為獎勵替公司創造獲利的員工,並在發放時仍繼續在職,通知書也有載明需仍任職至各年度分配日為止,更需簽下承諾書,但王姓男子卻沒達成相關條件,不能請求領取。並表示,王姓男子之所以會收到通知書,是因為內部行政作業疏失,未將應作廢的通知書抽出,不能以持有通知書就認為其有領取資格。

 

▲最終新北地院認為,鴻海敗訴且須給付208萬元給王姓男子,全案尚可上訴。(圖/鉅亨網)

 

不過對此,新北地院則認為,依據《公司法》規定,「員工酬勞」就是員工紅利,除非鴻海有虧損要彌補,否則應依規定發放。此外,鴻海雖稱「員工酬勞」是恩惠性給予,且主張王姓男子也簽下承諾書,但此為鴻海單方面的限制,違反契約正義,也不符《勞基法》規定,因此判鴻海敗訴,且須給付208萬元給王姓男子,全案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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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了還能繼續領薪水?台北市一名黃姓女子過去曾在鴻海集團旗下的世達發科技公司擔任人資,不料,她卻利用職務之便偽造薪資明細,不僅每月幫自己和男友加薪,就連後續轉調到同集團的三創公司,男友離職後,兩人還能繼續領世達發的薪水,2年來一共騙走2間公司高達842萬元。

 

月薪3萬加到29萬!神鬼情侶2年爽詐鴻海842萬

▲黃姓女子轉調到三創數位公司任職,仍以同樣手法詐領薪水。(圖/取自Google Map)

 

據了解,黃姓女子從2012年4月開始在世達發科技公司擔任人資管理師,工作內容為登錄員工資料進薪資系統、結算、資遣費核算請款等,而她的張姓男友也在2013年1月到世達發擔任約聘人員。不過,之後因世達發公司辦理解散,黃姓女子同年4月則到鴻海集團旗下的三創數位公司任職,張姓男子則是選擇離職。

 

 

然而,世達發科技公司在進行清算時,卻發現員工的扣繳憑單出現異常,黃姓女子在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間,藉由每月製作前開薪資明細表、請款單、受款帳戶明細表等文件之便,故意在薪資明細表上「實領合計」、「實發金額」或「應發金額」欄位輸入不實資料,不僅讓自己的月薪從每個月3萬元,加薪到 14萬到29萬元不等,該名女子也順便幫男友加薪,2人一共詐領世達發共530萬元。

 

此外,黃姓女子在轉調三創後,也用同樣的手法詐領薪水和獎金,還讓根本沒在三創上班的男友也領了26萬元的獎金,並且截至2014年3月,黃女和張男一共詐領了三創312萬元。因此,世達發也提出訴訟控告黃女和張男涉嫌詐欺等罪,向兩人追討530萬餘元,三創則向兩人追討312萬多元。

 

▲士林地院認定,張姓男子對於自己帳戶有異常款項流入,不可能不知情,因此判兩人均須歸還842萬元。(示意圖/取自pixabay)

 

不過對此,黃姓女子卻是否認詐領一事,辯稱她是經過上司指示,才會將那些款項匯入個人帳戶,作為發放工讀生的薪資、開工紅包、年終獎金等用途,張姓男子則辯稱帳戶都是黃姓女子在用,他完全不知情。

 

但士林地院認定,張姓男子對於自己帳戶有異常款項流入,應可推測出是黃姓女子利用同一手法詐欺的金錢,所以不可能不知情。並且,判決也指出,兩人需還2間公司842萬;至於刑事部分,依詐欺等罪判黃姓女子應入獄服刑3年10月,另有1年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48萬元。而張男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得易科1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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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郭董鴻海資遣費股票謝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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