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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收違約金「少這步驟」 國稅局緊盯開罰
EBC地產王
出租房子可能遇到提前解約,如果房東收取違約金,或是從押金抵扣違約金,國稅局提醒,房東也要申報其他所得,就有不少納稅義務人忽略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因此遭到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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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所得係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所收取之代價,其計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房東向房客所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違約金,並非提供財產與他人使用所收取之代價,而係房客未依約定完成承租期間或其他可歸責房客之事由所為之給付,屬其他所得,房東因取得該違約金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如訴訟費、寄送存證信函費用等)仍可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11年1至12月,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押金200000元,房客於111年6月底中途解約,房東收取1至6月租賃收入600000元,違約金200000元由押金抵扣,倘未提示租賃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則房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申報租賃所得342000元〔600000元*(1-財政部頒定費用率43%)〕及其他所得200000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房東因房客提前解約而未退還之押金,如房客有積欠房租,以該押金抵付積欠租金,則為租賃所得;如未積欠租金,以押金抵付違約金,則為其他所得,均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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