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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繼承房產房貸 「符合四條件」可減稅

EBC地產王
出售繼承房產房貸 「符合四條件」可減稅

民眾繼承不動產及房貸,後續出售若符合四大條件,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交易所得可減掉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藉此減輕所得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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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條件包含,繼承取得房地一併繼承房地貸款餘額,其次是向金融機構貸款而非私人借貸,第三是貸款餘額由繼承人實際負擔償還,第四是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的房地現值總和。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的父親過世,父親在2018年1月1日買房,過世時仍有700萬元房貸未清償,甲君在2023年5月1日繼承房地產,當時房地現值合計400萬元,因無力償還父親的房貸,於是在2023年9月30日前以900萬元出售房地,計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要以售價減掉成本、相關費用以及土地漲價總額,如果符合前述四大條件,還可再減除額外負擔。

依照甲君的案例試算,以售價900萬元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成本430萬元(400萬元×107.5%),再扣除額外負擔300萬元(700萬元-400萬元)以及法定移轉費用27萬元(900萬元×3%),餘額為143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0元),合計父親持有期間5年9個月,持有期間超過5年且在10年以內適用稅率20%,只需負擔28.6萬元(143萬元×20%)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取得房地時,若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房地貸款餘額,衡量其經濟實質負擔,在貸款餘額超過因繼承取得的房地價值部分,可視為額外負擔從交易所得中減除,以符合實質及量能課稅原則。

(封面示意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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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房地合一稅房貸繼承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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