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逃生梯通陽台」建商6字甩鍋 網笑:小王的逃生出口
(2024/10/24 11:17)樓梯間DIY「加底座」多出一坪放櫃子!房客傻眼:還有空間逃生?
▲有網友表示,「朋友去看房子,打算要租房,結果看到這景象他不敢租了。」(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樓梯間放鞋子、雜物,幾乎是一般舊大樓常見的現象,利用這些公共空間其實已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尤其若占用公共空間不讓他人使用、或堵塞消防動線、造成別人跌傷,甚至會觸犯《刑法》。 有網友昨日(21日)在臉書「爆料公社」PO文表示,「朋友去看房子,打算要租房,結果看到這景象他不敢租了,他說他們那棟社區幾乎家家戶戶都把走廊跟樓梯當自家用,這樣如果發生緊急逃難事件真不知道會跌傷多少人。」
網友看到圖片驚呆,紛紛留言「那量身訂做的櫃底有嚇到我了,這不是暫放,而是明目張膽的佔放」、「現在是大家都做我也做,卻不管該不該做」、「明天在一樓跟二樓中間裝個鐵門,只有自己有鑰匙」、「說不定消防栓打開也是鞋櫃勒」、「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誇張,樓梯是公共設施公用的」、「看照片原以為只是暫放,但是看到那樓梯的底座,這根本就是將樓梯間當自己家的慣犯」。
站在一般居民的立場,對動線影響微小的動作,通常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站在管委會的角度則不然。若管委會平時連告知、要求改善等基本的管理責任都沒盡到,萬一真的出事,不只犯戶要負責,管委會也須負連帶刑責。 較有效的標準做法,都是先拍照、並公告,讓住戶限期內改善,對未改善的戶別,再將其雜物移到公告處存放,「要注意的是,管委會沒有權力將物品直接丟棄,對於屢犯不改的戶別,原則上也只能請都發局來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只認定住戶共同推舉出的管理人、或管委會,才有權力處理公共空間的事物,對政府單位來說,也是唯一的社區代表人,因此社區有管委會很重要。也就是說,沒有管委會的舊公寓、舊大樓,住戶間對於公共空間使用的糾紛,較不易被政府機關管轄處理。
▲把衣櫃移到樓梯間,還加上底座,根本是當自己家在用。(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全台最惡名昭彰的房東「張淑晶」租辦公室卻打掉整面牆隔成套房。(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全台最惡名昭彰的房東「張淑晶」又惹議!張淑晶和合夥人黃鐸在2014年7月,一同向范女承租新北市中和區一戶3層樓老舊公寓10年,剛開始兩人宣稱要做辦公室使用,但事後范女發現黃鐸竟將公寓內的多處牆面拆除,改成套房、雅房對外出租,憤而提告討屋;范女勝訴後再打官司請求簽約的黃鐸支付房屋恢復原狀所需費用。新北地院根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等出具鑑定報告,判黃鐸須給付223萬餘元。
房東范女指出,黃鐸、張淑晶2014年7月要求承租該中和區連城路的3層樓房屋,時間長達10年,表示要作為辦公室、倉庫及員工宿舍使用,最後由黃鐸出面簽約,當時她考量該屋老舊,同意前7個月租金打折,且讓黃男可自行裝修、局部裝潢,但不能損害建物結構安全。
未料被告黃鐸卻將1樓廚房1至3樓的衛浴設備及3樓靠近陽台的外牆拆除,另在陽台女兒牆上築牆,再將房屋改裝成多間套房、雅房對外出租,後遭新北市府認定屬違建,拆除3樓外牆,造成3樓無法遮風蔽雨;范女為此在新北地院提告要求黃鐸返還房屋,獲判勝訴確定,再提告請求黃鐸支付房屋恢復原狀費用233萬餘元。
法官審理認為,這間房屋原本就是違建,不是因裝修造成,而黃鐸是簽約人,加上他自己也坦承有裝修,應回復原狀,但黃鐸、張淑晶拒絕讓法院等人進入,鑑定機關只能依據建築圖、格局圖、測量圖,及建築師觀察外觀進行判定,最後鑑定認為回復原狀須花費233萬餘元,由黃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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