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要開發票引熱議! 財政部急轉彎了
企業中秋送月餅博感情 財政部:要開發票
東森財經新聞
▲中秋節將至,企業彼此贈送禮盒。(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中秋節快到了,許多營業人會贈送禮品給員工或客戶,像這樣的「餽贈行為」是否要開立發票?若要開立發票,發票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說明解答!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就視為銷售貨物。

▲禮品在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時,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圖/東森財經社群提供)
因此,若營業人在購入貨物時,還沒決定要作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應在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其貨物或勞務皆不得扣抵稅額。
舉例來說,公司購入100個中秋禮盒,取得銷售額60,000元的統一發票,稅額3,000元。若公司以進貨科目列帳,申報扣抵禮盒的3,000元進項稅額,之後將該商品贈送給公司客戶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扣抵,將會遭國稅局駁回銷售部分,因為該稅額為交際應酬性質,不得扣抵。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中秋送禮為交際應酬性質,發票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圖/鉅亨網)
企業贈送禮盒的進貨發票可以列為進項稅額,用來證明公司有這筆消費,但是在銷售時所開立發票,應將扣抵聯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因為是具備酬勞或交際意圖的無償贈與,並非銷售。
國稅局呼籲,不論是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而無償移轉的貨物,都是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發生違章情形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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