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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變2萬?慣老闆短報薪資 員工過世公司判賠38萬

2019/03/07 13:44 東森財經新聞
3萬變2萬?慣老闆短報薪資 員工過世公司判賠38萬

▲桃園有保全公司將員工的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導致死亡勞工損失約38萬元。(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桃園一名在社區擔任警衛的甘姓男子,一年多前因車禍身亡,但直到處理保險相關事宜時,他的妻子才發現保全公司竟然高薪低報,丈夫明明月領3萬300元,公司投保薪資卻只報2萬800元,導致他們勞保死亡給付短少38萬餘元,因而憤而提告。而後續,法官也認定,保全公司造成死亡勞工損失,應從短報發生日起算損害,求償勝訴。

 

根據《聯合報》報導,甘姓男子在這間保全公司擔任社區警衛3年多,實際月領3萬300元,但一年多前他因車禍事故身亡,而他的妻子領到一筆勞保死亡給付72萬餘元,不料,卻意外發現保全公司幫丈夫投保的薪資整整少了近1萬元,只保了2萬800元,害家屬因此少領了約38萬餘元。

 

▲因該間保全公司投保薪資少報,造成員工的勞保死亡給付少拿38萬。(示意圖/中央社)

 

而經由桃園地院審理後發現,保全公司不直接面對薪資低報問題,以甘姓保全是酒後自撞身亡,公司向人壽公司申請理賠被拒絕,應屬勞保條例中「故意犯罪行為」,並不符合勞工保險給付標準,並主張免賠。

 

不過,法官根據檢驗報告認定,甘姓男子是因低血容性休克致死,由於發生因素多變,無法直接認定是酒後騎車自撞身亡,因此,保全公司不得以勞保條例而拒絕給付。

 

▲而法官也認為,保全公司將薪資以多報少,造成死亡勞工損失,判處保全公司應賠償家屬38萬餘元。(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此外,法官認為,以目前行政機關實務運作上仍會保險給付,且勞工保險局已對死者妻子保險給付,認定保全公司將薪資以多報少,造成死亡勞工損失,應從短報發生日起算損害,這筆帳也應由投保單位埋單,判處保全公司應賠償家屬3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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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多數上班族而言,工作一輩子,勞保也就跟著繳了一輩子,但對勞工族群來說,無非就是希望老年年金能領得更多、或累積更多的一次請領金。事實上,若要年金領得多,也並非不可能的事,甚至過去還有案例可循,一名男性高齡勞工每月就可領到近5萬元。而對此,勞保局也表示,年金要領多有3大條件,分別是投保薪資要保到最高、年資夠長,加上領展延年金這3招,就能享有較多的年金。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勞保局資料顯示,2015年曾出現過一位「勞保年金王」,每月年金達4萬9196元,4年來還未有人打破此紀綠。而這位男性高齡勞工年近80歲,16歲起工作即開始投保,後來當老闆,勞保年資共長達60年3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4萬3900元,又多領20%展延年金,因此每月可領近5萬元的年金。

 

不過,月領近5萬元年金,對一般勞工來說,如同是天方夜譚的數字一般,因此,外界也紛紛好奇,要據被何種條件才能領更多年金?而根據勞保老年年金的計算公式,是以投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乘上年資計算,每年1.55%所得替代率,因此勞保年資投保愈久,就能領得愈多。

 

此外,除了要符合投保年資越長領越多以外,勞保局官員也表示,投保薪資幾乎都要保到最高,再者還有領展延年金,也就是,若符合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就可請領展延老年年金,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勞保局官員表示,想領更多年金,投保薪資幾乎都要保到最高,再者還有領展延年金才有機會。(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不過,對於延長勞保年資這件事,還是有些網友認為太晚請領並不划算,並表示:「人終歸要老去,每個月領得多,但只領幾個月,恐怕不如每個月少領一些,但多領幾十年吧」、「60-65歲夠了,那種特例不太可能會再有!」、「一般勞工是領不到30000元,50年次以後,年資滿30年者大部分約領20000至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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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退休後過上好日子,老了也不愁吃穿,許多人會在年輕時拚命存錢及投資等。除此之外,台灣政府也提供了優渥的勞保,讓許多赴海外工作的人為了退休後能領到勞保年金,因此會選擇掛名加保或加保在職業工會裡,不過要留意這3種類型的勞工,若被勞保局查到不合規定,小心保險年資不列入計算以外,多繳的保費也不會退還。

 

▲只有在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從事工作的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才可以於工作所在地的相關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勞保。( 圖 / Pixabay )

 

第一,赴海外工作的人不得加保在職業工會。根據勞工保險條例,凡是公司是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區域,只有經公司派遣出國提供服務的勞工才可以在原公司投保,而職業工會有限制,只有在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從事工作的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才可以於工作所在地的相關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勞保。

 

故勞保局也表示,凡是長期在國外或大陸居住的工作者,若並非由公司派遣出國工作,由於從業的地區,並不是勞保所規定的範圍,因此這類型的勞工不可以在職業工會加保。除此之外,受雇於大陸或海外地區企業的勞工,依規定也不能參加勞保。

 

▲投保單位若故意幫不合本條例規定的人辦理勞保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勞保局將依法追還且已繳的保險費不予以退還。( 圖 / Pixabay )

 

第二,沒有工作卻掛名加保也會被取消。依據勞保條例的規定,投保單位若故意幫不合本條例規定的人辦理勞保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勞保局將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的資格,且已繳的保險費不予以退還。舉例來說,王先生工作25年,其中15年確實有工作,但後10年被勞保局發現是掛名加保,這10年的勞保資格將會被取消,且保費不會退還。

 

第三,凡是入監服刑者皆不可在職業工會投保。依據勞保局表示,如果有案在身而遭到停職或被羈押等,但法院判決尚未確定者,仍然可以繼續參加勞保,不過已確定遭到法院判決必須入監服刑的人,亦不可在職業工會繼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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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財經精選勞保薪資短報慣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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