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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股:與AOP之撤仲案遭法院駁回,藥華藥(6446)將上訴,強調營運不受影響

財訊快報/記者何美如報導

藥華藥(6446)26日發布重大訊息,說明與AOP間仲裁案之最新進度。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OLG Frankfurt)針對其提出撤銷國際商會(ICC)仲裁庭於2025年2月17日作成之「部分仲裁判斷」(Partial Final Award)聲請,4月24日裁定予以駁回。藥華藥表示,將依法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提起上訴,公司營運及財務均不受影響,持續穩健推進全球布局。

藥華藥強調,德國高等法院此次裁定中亦確認Ropeginterferon alfa-2b(簡稱Ropeg,即P1101)係由藥華藥創辦人暨執行長林國鐘博士所發明。本案不影響Ropeg的銷售、全球商業合作及各地市場拓展計畫。

藥華藥表示,經營團隊與全體員工始終秉持專業與誠信原則推動產品開發及供應,絕無蓄意延遲藥證申請或供貨情事。反而是AOP公司自2009年自藥華藥取得授權,應負責於歐洲、獨立國家國協(CIS)及中東等地區,就Ropeg於骨髓增生性腫瘤(MPN)領域三項適應症,包括真性紅血球增多症(PV)、原發性血小板過多症(ET)及原發性骨髓纖維化(PMF)進行臨床開發與商業化推廣,並依約支付簽約金、里程碑金及銷售權利金;然截至目前為止依合約應付卻未付之累計權利金已相當可觀。公司將持續透過法律途徑,全力爭取應有權益。

德國當地律師表示,德國高等法院在仲裁判斷撤銷程序中,通常對仲裁庭判斷採高度尊重態度,惟其裁定並非終局結果,當事人仍得依法上訴至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藥華藥表示,本次撤仲主要範圍包含仲裁庭認定公司對AOP歐洲藥證及供貨遲延9.5個月之責任,惟該部分業已於第一次仲裁時由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撤銷;本次裁定僅涉及「部分仲裁判斷」之撤銷程序,並非最終判決,對公司財務及業務營運並無影響。針對高等法院駁回撤仲聲請,公司認為其核心法律主張及重要證據未依法獲適當審理,將依法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藥華藥指出,雙方第一次仲裁案亦曾歷經多次司法審理,最終由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撤銷原不利裁定,包括本次舊案重提的「9.5個月遲延」部分均被撤銷,公司免除約1.42億歐元賠償責任。公司對德國司法制度及自身法律立場具高度信心,並相信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應能一如既往秉持公平正義原則審理本案件,公司將持續堅定捍衛公司與全體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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