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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投資術〉外匯操作賺價差 留意匯兌收益也要課稅
鉅亨網記者許雅綿 台北
近期因金融市場預期美元升息等因素,造成國際美元匯率走升,美元兌新臺幣呈現升值趨勢,民眾若想趁勢進行外匯操作賺取價差,財政部表示,除了應將投資獲利及風險列入評估外,買賣外幣產生的匯兌收益也要注意相關課稅問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外幣獲利,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而若發生匯兌損失,也可以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但每年度的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若是當年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是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 3 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舉例說明,民眾以新台幣 290 萬元買進 10 萬美金,當時 1 美金兌換新臺幣為 29 元,而後美金升值到 1 美金兌換新臺幣 30 元時,匯差部位浮現,民眾把 10 萬美金全部換成新臺幣 300 萬元,產生匯兌收益新臺幣 10 萬元。
如果,當年民眾另有買賣外幣產生的匯兌損失新臺幣 15 萬元,則可先由匯兌收益新臺幣 10 萬元扣除後,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 0 元,至於還有匯兌損失新臺幣 5 萬元尚未扣除部分,得於以後 3 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若有從事外幣匯兌投資,應該妥善保存買賣外匯交易水單,或外幣帳戶交易明細等相關資料,並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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