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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僱主?「加班不用給錢」只能1:1補休 學者轟勞基法這條最惡

2018/01/11 11:28 東森財經新聞
恭喜僱主?「加班不用給錢」只能1:1補休 學者轟勞基法這條最惡

▲立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立法院昨(10)日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除了原本行政院版的放寬7休1、輪班間隔可縮短為8小時等,又另加碼增訂,「勞工加班後,經勞資同意可用補休代替加班費,且只須以實際加班時數換算補休時數(即1比1)。」有學者痛批,這是「修法中最糟糕的條文」,並指出「中小企業勞工拿不到加班費了」,周休二日形同崩盤。勞動部長林美珠則說,將在施行細則規定補休應在當年度終結前休完,未休完者仍要依原比率強制結算加班費。

 

現行《勞基法》僅規定加班須給加班費,沒有明定如何換補休,實務上通常由勞資自行協議。修法過程中,加班換補休條文原本是由藍委蔣萬安提出,內容為「僱主須依加班費的加成費率,給予補休時數。如休息日加班4小時,原可領6小時加班費,換補休則可補休6小時」;但最後三讀通過結果,卻變成1比1計算,也就是「休息日加班4小時,僅能補休4小時」。

 

▲藍委蔣萬安。(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昨在臉書發文反諷:「恭喜僱主、賀喜僱主,周休二日再見。」邱指這規定讓「全國僱主可樂了」,讓休息日要發給高額加班費的規定幾乎形同具文,周休二日、縮短工時等同失敗。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也在臉書痛批勞動部「欺騙」,直言民進黨「開啟了加班不用給錢的時代」。讓外界形容不僅一例一休、7休1走入歷史,現在連加班費也可能加入這行列。

 

勞動部長林美珠提醒,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因健康拒絕加班,雇主若仍強制工作,恐犯下刑罰,未來也會對過勞認定標準重新檢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鄒子廉強調,去年勞檢共達2萬多場次,裁罰近2億元,新法上路後會繼續進行勞檢。

 

▲勞動部長林美珠。(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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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勞基法加班補休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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