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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餐廳「標價與店內一致」違法!foodpanda遭重罰200萬

2021/09/17 13:03 陳凱俊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外送平台foodpanda(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因要求餐廳業者的刊登價格必須與實際店內一致,及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之規定,不當限制餐廳活動,處以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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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今(16日)發出聲明稿說明,國內的外送市場目前呈現foodpanda及UberEats雙雄的局面,平台市場有其特殊性,又2家公司在消費者端及餐廳端均擁有龐大的客戶群,因此具有相當之市場力量,在受到疫情衝擊之下,餐廳停止提供內用服務,外送平台更成為餐廳最主要的銷售管道之一。

 

 

公平會表示,餐飲業者提供餐點給內用、外帶的顧客,以及透過外送平台訂餐的消費者時,在不同管道的成本均不相同,餐飲業者原本應可將不同銷售管道的成本反映在價格上,消費者也可以依自身需求選擇最合適的購買管道。然而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在平台刊登之價格必須與餐廳自行販售之價格相同,使得餐廳無法將不同的銷售管道的成本差異反映在售價上,形同內用顧客必須與外送平臺訂餐顧客共同分攤平台的抽成,但foodpanda卻無須擔心若調升抽成比例會使顧客轉向內用,故較有誘因及能力調升抽成比例。

 

此外,foodpanda要求餐廳在他們的平台刊登價格必須與「店內價」相同,間接確保餐廳在其他外送平台上刊登的價格,不會低於在foodpanda平台刊登的價格,縱使其他外送平台向餐廳收取的抽成較低,餐廳也不會降低在該外送平臺上的售價,消費者將無法享受到其他外送平台低抽成反映在餐點價格的好處。

 

公平會歷經9月1日、9月8日及9月15日共3次委員會議審議後,認定foodpanda藉由其市場力量,限制合作餐廳的刊登價格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以及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而且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除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之外,併處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也特別關注並告知foodpanda及UberEats這2大外送平台,有鑑於國內外送市場已日趨集中,未來若繼續擴大簽署獨家交易餐廳之數量,或採行其他具實質強制獨家交易效果之限制,都可能產生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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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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