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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法小股民一年「可領4次股利」台積電霸氣回應了

2018/07/06 17:02 東森財經新聞
公司法修法小股民一年「可領4次股利」台積電霸氣回應了

▲對於今日「股王條款」三讀通過,台積電表示「樂觀其成」。(圖/鉅亨網)

今日《公司法》三讀通過後,不僅包含受外界矚目的「SOGO」條款、「大同條款」等關鍵條文,另一項「股王條款」也如外界期待順利通過,未來公司不僅可在一年之內,彈性選擇每半年或每季分派盈餘,也藉此放寬無面額股發行條件。

 

對於俗稱的「股王條款」三讀通過,台積電則回應「樂觀其成」。另外,台積電企業訊息處處長孫又文也指出,對於股利可分多次發放「樂觀其成」,即使不能一季一次發,每半年發放也比一年發一次要好。孫又文更進一步表示,由於投資人大都希望每季都發放股利,加上股利也是投資人的一種收益,因此投資人希望分多次領,公司是樂觀其成的,而這對公司其實並不會造成作業上的負擔,公司每季都會結帳,每季就可以在開董事會時決定該季要發多少股利。

 

不過對此,國泰金控財務長陳晏如則提醒投資人,儘管這是國際潮流趨勢,讓投資人不必等到一年一次才領得到股利,然而,卻不利於獲利受到季節循環的產業,將面臨發放時淡旺季的不確定性。

 

▲國泰金控財務長陳晏如提醒投資人,「股王條款」將讓部分產業面臨發放時淡旺季的不確定性。(圖/鉅亨網)

 

陳晏如也表示,對於金融業來說,鬆綁「股王條款」就是給民眾多一個選擇,但對獲利較有季節循環,或是基於產業特性、淡旺季明顯的企業而言,未必要選擇按季配發,因為也許第一、二季還不錯,但第三、四季又賠回去,容易有「發過頭」的疑慮。

 

另外,另一金控業龍頭富邦金則指出,此項修法調整不僅順應國際潮流,也能增加企業盈餘與股東分享之分配次數,將可提升投資意願,市場資金更加活絡,若以長期來看,將有助台灣資本市場獲得更多投資人青睞,而個別公司有獲利狀況及長期營運規劃等不同考量,本公司將待相關法案正式通過後,再行研議。

 

▲富邦金高層回應,本次「股王條款」修法「非常好」,股東可以即時得到報酬,不用等到隔年,也不是壞事。(圖/鉅亨網)

 

而富邦金高層也表示,本次修法方式「非常好」,股東可以即時得到報酬,不用等到隔年,也不是壞事,不過仍需提醒投資人,最好還是能參考公司長期的穩健發展,而不是將關注的目光縮短為「一季」或「半年」,只著眼於單季或半年的獲利起伏,而忽視了公司長期穩健的經營表現。

 

至於股王大立光則回應,《公司法》修法的內容應屬於放寬選項,隨著相關法案正式通過後,公司內部也會進行研議。而今年配發超過1700億元現金股利的台塑集團則表示,對於是否變更股利發放時間,不多表示意見。

 

 

 

立法院臨時會今日力拚闖關通過《公司法》,朝野黨團上午均召開黨團大會,就近期工商界關注的「SOGO條款」以及「大同條款」進行最後確認,歷經朝野協商後,最具爭議的「大同條款」第173之1條條文,即持股過半的股東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然而,藍綠兩黨在股東持股年限上意見不同,經過表決後,最終採取政院版本。

 

此次《公司法》大翻修除了是近10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法,其中受到外界矚目的「SOGO」條款、「大同條款」等關鍵條文,最終都以民進黨版本通過。針對「SOGO」條款的二讀條文明定,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登記,不過修法後並不溯及既往,而SOGO案本身也「並不適用」。

 

除此之外,另一受到關注的「大同條款」,政院版本是持股過半股東,就能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但在二讀時,條文增訂「持股3個月以上的持股過半股東」,才能召開臨股會。不過,國民黨團也對此提出異議,認為股東持股時間應達到一年以上。

 

▲國民黨團書記長曾銘宗指出,「大同條款」的現有版本明顯有利於市場派。(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對此,國民黨團書記長曾銘宗也指出,現有版本明顯有利於市場派,將會衍生經營權的衝突,各界都認為這樣的修正不合適,希望讓持股達一年以上,且得先要求董事會召開臨股會,若董事會不召開,股東才能自行召開。

 

不過最終的投票結果出爐,一共85人參與投票,獲得贊成票57票通過,「SOGO條款」則是以政院版本為主,僅作文字修正,公司負責人等非法變更公司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撤銷,並不回溯SOGO案。

 

另外,過去股東提名董監候選人曾發生被「不當剔除」的狀況,為了保障股東權益,這次修法也明訂,只要敘明候選人學經歷資格,董事會不再審查,應將其直接列入候選人名單。

 

▲對於工商團體聯名反對的「普通董事對公司文件有查閱抄錄及複製權」條款,惟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動議。(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而為了杜絕股東會前的「委託書大戰」,綠營立委高志鵬提案,委託書不得用於選舉董監事,後來修正版本則為限制委託書的表決權。不過工商界認為,委託書行之有年,應有完整配套機制,否則不該貿然廢除,最後經協商,三讀條文規定,授權公發公司的委託書規範,由金管會訂定。

 

對於7大工商團體聯名反對的「普通董事對公司文件有查閱抄錄及複製權」,民進黨團和國民黨團最後也達成共識,支持不增訂此條文,惟時代力量堅持提出修正動議。但經表決後,時代力量的修正動議在表決後並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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