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1個月稅收3.5兆創新高!財政部估:今年超徵5100億
(2024/12/12 09:41)逃稅5億輕罰6萬?財政部擬修法最高罰1億
▲惡意逃漏稅者當心,財政部擬修法加重刑期至10年、罰金上看1億元。(圖/anue鉅亨網)
惡意逃漏稅者要當心了,財政部擬修改《稅捐稽徵法》,針對惡意、情節重大的逃漏稅者加重刑責,未來如果惡意逃稅可能被處 6 個月以上、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得併科罰金 1000 萬以上、1 億元以下罰金。
目前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以詐術或不正當手法逃稅,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併科 6 萬元罰金。
但立委抨擊目前稅捐稽徵法有漏洞,導致大戶可能逃稅 5 億元卻輕罰 6 萬元了事,財政部允諾研議修改《稅捐稽徵法》針對惡意逃漏稅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刑責且得併科罰金,財政部今 (13) 日也公布法案修正預告。
根據財政部公布的法案預告,共有甲、乙、丙三案,其中甲案為「只提高罰金,但刑責維持在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部分則從現行的 6 萬元提高到 500 萬元」。
而乙案則是同步提高刑責與罰金,其中一般逃漏稅刑責維持現行規定,也就是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提高至 500 萬;如果是重大、惡意逃漏稅,刑責擬從現在的 6 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提高至 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得併科罰金,罰金 1000 萬元以上、1 億元以下。
至於丙案則是從行為判定,包括消極行為與積極行為,財政部官員說,目前稅捐稽徵法只處理積極行為,不包括消極行為,此次修正稅捐稽徵法採納學者建議,可將消極行為納入法條中。
官員表示,所謂消極行為是指明知應申報卻不作為者,過去最常見消極行為,包括贈與稅與海外所得申報,有些人看準政府稽查上的作業不便,抱持僥倖心態;而積極行為則是指使用詐術、變造資料逃漏稅。
官員說明,不管是消極或積極行為,只要是重大情節者同樣可處 6 個月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併科 1000 萬元以上、1 億元以下罰金。
傳統菜市場和一些流動攤販的報稅,一直是政府的一大難題,因為這些地方的營業額、營業地點都是一個未知數,也沒有發票可查。而新北市有一名溫姓商人都在傳統市場販賣肉羹、魚丸、火鍋料等食品,但他因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批售自製肉羹,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漏報銷售額約1.6億元、逃漏稅約2千多萬元,但他繳了8百多萬後,就陸續脫產,還7度遷移戶籍,後來遭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拘提到案,但他卻說沒財產因此遭管收。
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表示,溫男在1998年至2002年間,因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批售自製肉羹,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查獲後,通報國稅局,經國稅局調查相關事證後,認定他漏報銷售額高達新台幣1億6647萬餘元,故開單補課營業稅及其罰鍰,合計約2030萬元。
▼溫姓肉羹攤商欠稅2千萬,被關進看守所。(圖/東森新聞)
不過,溫男只繳清了841萬餘元,對於其他部分則申請復查、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並在法院尚未做成判決前,在短期間內將名下位於台北市萬華區的三戶房屋,以235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第三人,另將名下某加油站的股份以80萬元賣給自己的兄弟,又向人壽公司以保單質借200萬8000元,及賣掉原本持有的債券得款1027萬餘元,銀行存款260萬元也提領一空,合計隱匿處分資產逾3917萬元。
▼攤商漏報1億6千多萬所得。(示意圖/PIXABAY)
後來,溫男不僅居無定所,還7度遷移戶籍,藉以逃避執行,對於新北分署命其報告財產或限期履行的命令也置之不理。新北分署認為,溫男的行為已構成拘提、管收事由,故先向法院聲請拘提獲准,並於15日發現他的行蹤後立即前往拘提,並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當日立即將他送至管收所執行管收。
不過,據了解,溫男遭執行署管收,他的兒子則是開瑪莎拉蒂跑車前來探望,但他卻自稱沒錢。而經過9天後,溫男家人於23日到國稅局繳清全部欠稅,共計新台幣1259萬7713元。據其家人表示,這筆錢是向親戚借來應急的,日後要再慢慢還給親戚。新北分署已於當日釋放溫男,由其家人接回。
(封面圖/翻攝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新北就有一名溫姓攤販,因為漏報了1億6647萬元左右的所得,涉嫌逃漏稅1千萬。(示意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傳統菜市場以及一些流動攤販的報稅一直是政府的一大難題,因為這些地方的營業額、營業地點都是一個未知數,另外他們也並未開立發票,所以政府也無從查起,而在新北就有一名溫姓攤販,因為漏報了1億6647萬元左右的所得,涉嫌逃漏稅1千萬,並且催繳了7、8次仍然不繳交,甚至利用訴訟期間脫產,遭拘提後更稱沒錢。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1998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間,溫姓男子因為沒有按照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批售自製肉羹,逃漏稅營業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務部調查局查獲後通報國稅局,經國稅局調查相關事證後,認定義務人漏報銷售額達1億6647萬餘元,開單補課溫男1998年營業稅及罰鍰跟1998年至2002年之營業所得稅,合計約2030萬元。
報導指出,稅單在2005年9月以後就陸續送給溫男,但溫男只繳清了1998年度營業稅及1998、19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841萬餘元,其他部分則申請復查、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並在法院尚未做成判決前,在短期間內將名下位於台北市萬華區的3戶房屋以235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第三人。
甚至溫姓男子還將他名下加油站的股份以80萬元轉賣給自己的兄弟,之後向人壽公司以保單質借200萬8000元和賣掉原本持有的債券得款1027萬餘元,連銀行存款260萬元也全部領完,隱匿處分資產超過3917萬元。
▲溫男等資產都處分完畢後,才肯在2007年6月20日在法庭上與國稅局達成和解。(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溫男等資產都處分完畢後,才肯在2007年6月20日在法庭上與國稅局達成和解,罰鍰從832萬餘元減少到775萬元,可是1998年度營業稅罰鍰及2000至200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那1189萬元,卻還是不願繳納。
而在台北分署受理此事件後,溫姓男子的欠稅加上利息更是上升到了1251萬0595元,新北分署扣押其存款及保險金、拍賣股票及不動產等,共獲償56萬3090元。
在這個過程中,溫姓男子不僅沒有固定的居所,還7度遷移戶籍來逃避,對此,新北分署認為溫男這樣的行為屬於躲藏行為,已構成了拘提、管收事由,將向法院聲請拘提獲准,15日在發現其行蹤之後,便將其拘提到案,但其仍拒繳欠款,並表示要找兒子商量且有著分期還款意願,但還是未與新北分署達成共識。
新北分署認為溫姓男子有隱匿和處分應供執行財產情事,且有逃匿的可能性存在,已經向新北市地院聲請管收獲准,並在當日立即就將其送至管收所執行管收。
目前規定月營收20萬元以上的商家要繳5%的營業稅,月營收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則要繳納1%營業稅,但面對營業時間和地點都不一定的流動攤販,怎麼去判定沒開立發票的攤商,月營收有多少成了一大問題,這也讓乖乖繳稅的攤商深感不公平。
如果想要完整的解決逃漏稅的問題,勢必要在有著更完整的配套措施,在交易的過程中能有所記錄,並且將每筆金錢的進出進一步作出控管,這樣不只能增加政府的稅務營收,也能使得台灣的市場更加的透明化。
▲范冰冰之前因逃漏稅被重罰。(圖/范冰冰微博)
范冰冰逃漏稅事件才剛告一段落,不過大陸似乎並無停止打擊逃稅,彭博引述新華社報導指出,大陸打擊力道加大,對象已不局限於富賈巨商或影視歌星,而是向下延伸至老百姓,欠稅太多的人將禁止離開中國大陸。
報導提到,大陸稅務總局上月頒布新規定,未繳清稅款超過人民幣10萬(約新台幣45.5萬元)者,將禁止出國旅遊,門檻也從舊規定的人民幣100萬(約新台幣448萬)以上大幅下降,且新規定將於明年元旦生效。
▲鄧超孫儷夫妻檔據傳也是這波約談名單。(圖/鄧超微博)
大陸官方打擊逃漏稅的手段越來越強烈,而目前最有名的案例就是女星范冰冰,今年10月大陸官方命令影視一姐范冰冰所屬公司,補稅及罰款超過8億人民幣,大約新台幣近40億元,而一度失聯的她,補完稅後立刻在微博上為此事道歉,希望可以挽回流失掉的人氣。
▲當紅女星楊冪、迪麗熱巴據傳也被約談。(圖/楊冪、迪麗熱巴微博)
目前也有陸續17名演藝人士遭約談,需要補繳的稅金也都以億來計算,據陸媒報導,目前被約談的演藝名單有吳京、鄧超孫儷夫妻、楊冪、黃曉明、迪麗熱巴、章子怡等A咖。據傳大陸稅務機關將分4次約談藝人,合計多達550位。
中國大陸女星范冰冰涉嫌利用陰陽合同逃稅神隱三個月,大陸國稅局官方鰾查報告今日出爐,報告指出她在電影《大轟炸》逃漏稅共計人民幣730萬元,范冰冰的公司則是逃稅人民幣3.82億元,加上法律上的倍率處罰,共計需補繳8.43億元(約新台幣44億元)。
▲大陸官方報告出爐,范冰冰必須追繳超過40億新台幣。(圖/翻攝自范冰冰微博)
調查報告指出,以范冰冰為代表人的企業,總共少繳稅款2.48億人民幣,其中逃稅的數目是1.34億人民幣。大陸的稅務單位要求范冰冰補繳稅款,加上罰款,總計金額為8.43億人民幣,約新台幣44億元。在快訊中還說、只要范冰冰在期限內繳納,將不追究她的刑事責任。換句話說,范冰冰也有可能在未來復出演藝圈。
▲范冰冰必須追繳超過40億新台幣,如果范冰冰在期限內繳納罰金,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圖/翻攝自范冰冰微博)
大陸媒體報導,由於范冰冰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罰款若在期限內繳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若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大陸女星范冰冰捲入逃稅風波後,大陸當局將焦點對準演藝圈,日前對綜藝節目下達「限酬令」,終結天價片酬的時代,導致不少影視圈藝人受到波及,近日更爆出連談好出演價錢的藝人也遭製作單位追討差價,據傳趙薇、舒淇就是其中之一,分別被迫退回4,00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1億7千萬元)。
▲趙薇、舒淇遭製作單位追討片酬差價。(圖/翻攝自中餐廳微博)
綜合陸媒報導,中共廣電總局對綜藝節目下達「限酬令」,明星參加節目,每集的片酬不能超過80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360萬元) ;如果擔任常駐嘉賓,則每季片酬不能超過1,00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4千5百萬元)。
而根據香港《蘋果日報》報導,趙薇、舒淇等多位明星參加真人秀《中餐廳》第二季,當初談定的合約是每人單季片酬5千萬人民幣(約新台幣2億2千萬元),而節目早已錄完,但現在節目製作單位代替電視台,向藝人討回多出的4,000萬人民幣片酬。
根據報導指出,有知情人士爆料,趙薇及其控股的「龍薇傳媒」,年初曾被控操縱資本市場,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被處罰,此次非常配合「限酬令」,退回多出的金額,而舒淇原本不願意,是因為趙薇打電話勸說才答應退錢,對此,趙薇與舒淇經紀人還沒有任何回應。
▲趙薇理解政策,所以非常配合退回多於金額。(圖/翻攝自中餐廳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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