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宇招牌掛屋外「還死不承認」 他曝自住買房攻略:不要相信房仲
(2025/02/18 16:17)房仲賣屋沒權狀「還敢收39萬服務費」? 他氣炸喊告:保障在哪裡

「最爛的買房經驗!」民眾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痛批房仲,去年7月買台北南港中古屋,付完500多萬元匯進履約保證後,要進入銀行設定貸款的環節時卻遲拿不到權狀,至今年2月宣告破局解約,沒想到履保退款竟短缺39萬元,一問之下才知道是房仲的賣方服務費,氣得原PO大罵「不動產經紀人保障在哪」,大嘆沒買到房還為此打官司,賠了快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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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發文怒控某家房仲害他沒買到房,還賠了快100萬元,氣炸是「最爛的買房經驗」。原委是去年7月在台北市南港區透過某房仲買間中古屋,依約付完500多萬元匯進履保,剩下1000多萬要進行銀行設定貸款時,房仲跟特約代書才告知手上「沒權狀」,導致已跟銀行對保的過戶設定撥款無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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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房仲三次去找屋主,卻都未收取權狀,並轉述房仲店長說法,「是賣方要自己拿權狀過來交給他們(房仲),他們沒有義務要去跟屋主拿權狀!」,氣得原PO質疑那房仲憑什麼收取服務費?
原本去年9月就要交屋,原PO也要退租,但直到今年2月還是拿不出權狀,調解庭2次失敗,逼得他只好申請解約,結果等收到退款時,發現短少39萬元,房仲才告知那是賣方服務費。
▼原PO去年7月簽約買房,沒想到拖了半年仍拿不到權狀。(圖/翻攝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
原PO質疑,地政局確認契約100%成立,但房仲自始至終都沒有依約取得權狀,「還扣我的錢當賣方服務費?!」、「還敢動我履保帳戶裡的錢!」他還因此要自己再花錢找律師,寄存證信函跟催告,還要去調解庭,來來回回已花了近30萬元的律師費,大嘆「我真的不知道不動產經紀人保障在哪」。
《東森財經》訪問該房仲公司公關事發經過,之所以無法取得權狀,是原屋主簽約還未能及時補交權狀時,就不幸過世,依法律程序,需待原屋主的繼承人完成繼承程序後,方能取得新權狀,因此造成遲延。然而,繼承人於今年1月取得新權狀後,拒絕依約交付權狀,對此,買方依法行使催告權並解除合約,房仲公司總部亦有將買方履保賬戶款項歸還。
至於退款遭扣賣方服務費,公關解釋,依照買賣合約,專戶於收到買方第一期價金時,即先行撥付二分之一賣方服務費予房仲店;之後合約解除,專戶僅以當時餘額撥付買方,此均為買賣雙方同意親簽之契約條款所明訂,並無違誤。
該房仲總部也強調,將更積極協調加盟店與客戶間爭執,盼冰釋誤解,目前已安排加盟店和買方來協商處理。
「就算是屋主往生了,買賣契約只要有效成立,繼承人還是必須依約過戶!」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該買方應該請求繼承人履約,沒道理無條件解約,除非其中有蹊蹺,例如買方覺得屋主身故不吉利等想反悔,否則「這口氣他吞得下去嗎?」
▼專家指出,即使是原屋主往生,繼承人仍須依約過戶。(圖/翻攝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
正耀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鄧世榮也表示,《民法》第1148 條(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以屋主繼承人有義務依照契約將房產移轉給買方,因此無法取得權狀應屬於賣方的過失。
至於房仲照樣獲得賣家服務費,鄧世榮解釋,履約帳戶有制式規範、預定移轉時間點,房仲完成買賣交易的服務,因此履約帳戶依買賣雙方的合約設定撥款服務費並沒有問題,因為進入帳戶的金額在那時刻算是賣家的錢、先拿來支付給房仲,只是後來解約後,買方只能列入損害賠償中要求賣家一併給付。
鄧世榮建議該買家,有權請求賣家已付價金同額返還,也就是說除了退還已付的500多萬元,還可再要求同額的違約賠償金,另外加上預計交屋到實際解約日期間的違約金利息。
《東森財經》也詢問房仲公司公關是否有提供買方解約的資訊與服務,該公關表示,依照合約,買方可以向賣方提起訴訟,主張雙倍返還已付價金,但「訴訟」部分,「我們房仲不能居間協助訴訟,但我們會依法院命令提供一切資料,或依法院傳喚到庭作證,確保消費者權益」。
(封面圖/「爆料公社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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