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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2:57)房仲警告「找別家買賠服務費」! 專家搖頭 揭4大話術背後真相

不少人買中古屋或新古屋時,會找多家房仲多看多比較,但近日一名正在找中古屋的買方,卻遇到房仲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後,突然聲明「如果找其他仲介成交同一物件,將索賠服務費」,但買方根本還沒下斡旋,屋主也同時委託多家房仲銷售,這樣的「警告」合理嗎?房地產部落客「賣厝阿明」在網路上分享該案例並提醒消費者3大重點,並揭開房仲業「4大話術」背後真相。
阿明在《賣厝阿明 知識+》粉專PO文「只是看看房子,房仲就警告『找別家成交要賠服務費』?這種說法正確嗎?」他表示在沒簽任何文件前,房仲無權限制買方,關鍵在於「是否簽署要約書」。他表示,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只有當買方簽署「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後,才產生「專屬委託」關係。若僅提供不動產說明書,買方完全有權透過其他房仲交易,原房仲無權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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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針對此案例,屋主多方委託多家房仲賣房時,法律上稱為「一般委託」,買方可自由選擇任一家談判,成交後只需付「實際促成交易」的房仲服務費。因此,房仲「警告」可能是話術,部分房仲會用這種說法防止客戶「跳單」,但若未簽約,根本不具法律效力。實務上,除非能證明買方「惡意跳單」(如已進入議價階段),否則難以索賠。若物件為「專任約」,屋主只委託一家房仲業者服務,房仲確實有較強立場主張權益。
阿明指出,房仲之所以急著綁住客戶有2大原因,包括:搶業績的壓力,仲業採「誰先成交誰賺」制度,尤其熱門物件競爭激烈。提前「畫地盤」是常見手段,但不等於合法。房仲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僅代表建立服務關係」,但法律上這只是「資訊提供」。房仲「帶看」僅屬前期服務,無約束力;「斡旋」則是已進入議價,才可能產生責任。
專家提醒:四種話術陷阱
1、看過說明書就要認我這家→事實:沒簽約前,愛找誰談都可以。
2、屋主跟我比較熟,別家談不到好價格→事實:成交價取決於屋主心態,非房仲個人關係。
3、你先付斡旋金,不然會被別人買走→事實:熱門物件確實可能秒殺,但沒喜歡到非買不可就別急。
4、服務費不能砍,這是公司規定→ 事實:服務費可談,尤其競爭激烈時。
阿明提醒買方,「你是客戶,不是獵物,房仲警告就像餐廳說『看過菜單就必須點菜』毫無道理!」他強調在沒簽任何文件前,絕對有權比較各房仲的服務態度,選擇最有利的談判管道,拒絕不合理施壓。他建議若遇到強勢房仲,直接換人—好的房仲會用專業爭取客戶,而非威脅。此外,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逐條確認,特別注意「違約賠償」條款。阿明說:「記住『沒簽字,沒責任』,別被話術嚇唬! 畢竟,買房是人生大事,與其被牽著鼻子走,不如當個聰明又硬氣的消費者!」
(封面示意圖/翻攝《賣厝阿明 知識+》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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