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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1:55)婚前婆婆幫付300萬貸款! 婚後竟被「趕出家」 網見細節:難討回
有些人會和家人或朋友合資買房,但事後恐怕衍生其他問題。一名人妻表示,先生婚前幫婆婆的房子付了近3百萬房貸,婚後婆婆卻只願出60萬要他們搬走,讓她相當無奈。
一名女性網友在臉書社團「毒姑九賤婆媳討論區」社團發文,表示先生婚前曾與兄弟姊妹一同為登記在婆婆名下的房子共同分擔房貸,粗估支付的累計金額已達2、300萬元。然而,結婚後,婆婆卻要求夫妻兩人求搬出去租屋,且只願意補貼60萬元。面對這個明顯吃虧的條件,先生既不甘心之前幫家人付的房貸打水漂,也不想再花錢租房,因此要求她與婆婆及手足同住,甚至每月還要支付5000元作為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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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表示,先生婚前曾幫婆婆的房子支付了2、300萬元的房貸,但婚後婆婆卻要求夫妻倆搬出去租屋,讓她十分無奈。(示意圖/取自Pexels)

這樣的情況讓她感到相當無奈且為難,因此發文向網友們求助,想知道是否有機會向夫家拿回先生過去已繳的房貸?
此案例吸引許多網友留言討論,有網友感嘆,這樣的情況要討回錢恐怕不容易,建議原PO先向先生確認之前付貸款時是否有保留金流證據:「口說無憑,有證據匯了這麼多錢嗎」。也有網友勸原PO,與其執著是否划算,不如及早指損,想想怎樣的居住生活才是自己想要的:「趁有錢可以拿就拿,不要再住在家裡,不要再拿錢出去,以前付的房貸就算了」、「為了自己好過一點,不如放手自己出去住」。
還有網友以原PO的案例作為借鏡,勸其他人無論是和家人或朋友,都不要集資買房,避免類似的麻煩情況:「一起付房貸及家人聯名買,一定會後悔」、「搞到最後絕對人財兩失」。
▼按照目前法律,房屋以推定登記權利人合法享有該權利。若欲透過「借名登記」或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必須匯款紀錄、書面約定或對話紀錄等明確證據。(示意圖/取自pixabay)

相關情況,在《民法》第758條中指出:不動產物權的取得、設定或變更,須經登記始生效力。因此,即使長期協助負擔房貸,只要房屋未登記在自己名下,法律上原則仍無法取得所有權。如案例中,若房屋登記在婆婆名下,先生過去繳納的房貸,多半僅能被視為「金錢給付」,而非當然取得房屋權利。另外,第759-1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合法享有該權利,實務上舉證責任,是落在主張返還的一方。若欲透過「借名登記」或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必須提出明確證據,例如匯款紀錄、書面約定或對話紀錄等,證明當初付款並非贈與或單純分擔家用。若缺乏相關證明,依現行法律與實務見解,事後要向家人追回已繳房貸,恐怕十分困難。
(封面示意圖/取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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