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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6:40)房子登記老婆名下要「付6成房貸」?她嗆離婚 網友這樣說
▲有一名女網友抱怨房子登記在她名下,竟被要求「付6成房貸」?(圖/翻攝自Pixabay)
這種要求你能接受嗎?有一名女網友在臉書《靠北老公》貼文表示,「婚前兩人一起買了房子,因為當時男友名下有了房子,為了青年成家優惠貸款,協議好房子做我的名字。現在我們結完婚了,最近開了公帳戶,兩人要一起支付房貸和生活費。你卻跟我說要以,你4成、我6成的比例分擔開銷,原因是房子是做我的名下。」怒轟老公乾脆直接換個可以他87分帳的老婆好了!
女網友氣憤表示,「從交往到現在,我從不認為你是男生或是你收入比我高,就認為你有義務要幫我出錢或多出錢。所有出去玩、約會、家用等費用,我都會主動出一半。現在你卻跟我斤斤計較出錢的比例,如果我不答應,你就說我都不跟你好好溝通,我真的真的很心寒。」最後更直接撂下狠話,「如果你繼續堅持你所謂的"公平" "合理",那你就直接換一個可以跟你87分帳的老婆好了!」
▲女網友在臉書氣憤po文。(圖/翻攝自靠北老公臉書)
網友意見兩邊倒,有人批評女網友,「果然是U質台女邏輯」、「掛妳名字,妳不多出點,是要路人幫忙出嗎?」、「搞清楚房子是在你名下,你6他4還嫌?房貸繳完你拍拍屁股走人都還賺,該不會你不想出到一毛,名下就有一間房?」、「 那登記他名下,妳4他6啊」、「今天反過來換成,房子登入在老公名下,妳4他6,這樣就可以了吧?還是上來說,房子不在我名下,還要我付擔4成?」
但也有人挺女網友,「很多事情都是在婚後才變成另一回事,現在有婚後契約書,請教律師教妳怎樣寫,寫了請男方簽字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那就不要勉強結婚,因為他根本就是想要吃定妳。」、「趕快分手吧,當個醫師娘就不會有這些問題了」、「快離吧!35歲還有機會」、「我媽都全付掛自己名下。」
事實上夫妻房屋產權登記,常見許多問題與糾紛,合資買屋應該妥善保存各項支出收據,並將投資金額、未來獲利比例分配載明,各項仲介、代書、稅務、貸款利息支出分配也應明列清楚,再拿去民間公證人事務或地方法院辦理公證,較能保障個人權益。
一般來說,銀行會針對貸款人的條件與擔保品的價值,衡量貸款成數與條件,如果貸款人經濟較為弱勢,或是條件不佳,確實可能影響貸款條件。另外,夫妻合購自用房產,若所有權人與借款人不同,又未合併申報所得稅時,每年可扣抵上限最高30萬元的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將會受到影響。
產權單一的優點在於,出售或出租比較好處理,不會因為共有人債務而受影響。缺點則是實際共有狀況難以舉證,共有人權益難受保障。產權共有的優點有,保障共有人權益,避免糾紛。缺點則為,共有人之一方有債務將受拖累,處理不動產易受箝制,貸款成數受影響。
若台灣夫妻沒有向法院登記「分別財產制」,則普遍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就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根據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雙方「婚後」增加財產扣除債務為剩餘財產,要求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吐」出多出的財產,供兩人平均分配。不過,若是登記名義人這一方另有其他債務,想要分配一半可能就有困難。
若房屋登記在其中一方,即使有匯款資金流向,在沒有書面證明該不動產標的為「借名登記」的情況下,很容易被認為是贈與行為,也因此,若登記在其中一方,最好還是有書面主張借名登記。
直接登記在小孩名下,表面上可以省下贈與稅,甚至於避免未來出現遺產稅的問題。但小孩若沒有獨立經濟能力,或是目前經濟能力明顯無法負擔購屋款,又沒有相對應的資金流交代,國稅局多會主動查核,要求當事人補稅。若房屋採共同登記,會影響到雙方權益的部分,就應該取得另一半同意,特別是在房子出售或出租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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