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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戶境外資金回台 專法外還有另一條路

2019/09/02 11:50 鉅亨網記者王莞甯 台北
個人戶境外資金回台 專法外還有另一條路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 8 月 15 日已上路,富邦證券今 (2) 日對此指出,已立即有營利事業和個人大戶提出申請,不過,卻有不少人在資訊解讀後有迷思,以為專法是資金回台唯一的路,其實,個人境外資金回台可選擇依財政部年初發布函令的認定原則來報繳,與專法比較後擇一適用。

富邦證券說明,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第一年匯回適用 8% 稅率,第二年則為 10%,其中,個人境外資金回台,還可選擇依財政部於年初發布函令的認定原則來報繳,建議個人評估稅負成本和資金運用方式,可與專法比較後擇一適用。

富邦證券專家團隊陳秋蘭協理進一步說明,以海外所得為例,各該年度加計海外所得後的基本所得額逾 670 萬元者應主動申報,而大陸所得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二者計入稅表後要補繳多少稅負,視個案而定。

然而,由於個人多半不諳稅法,也未保留多年海外交易對帳單,更少有諮詢會計師,在所得計算和非課稅所得劃分的舉證時常卡關,而專法可為陷入膠著的個案解套,免因無法舉證而被從重課稅,是一大福音。

依專法匯回的優點是簡便、定率課稅,對境外資金累積過程紀錄中斷或不想費神查核者,可快速通關;不過,專法是以匯入金額全數課稅,包括不能課稅的本金和已逾核課期間的短漏報所得,不能以稅率來判斷是否划算。

另一方面,陳秋蘭提醒,境外資金匯入外匯專戶後要控管一定年數,國人偏好的境外理財商品多半未納入金融投資 25% 的範疇中,即便開放的國內有價證券和特定保險商品,也限定應於信託專戶和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中控管,不如在自己名下操作來得順手。

還要留意的是,專法匯回只有二年的機會,第二年稅率 10% 也較第一年匯回稅率 8% 高一些,建議個人戶趁早釐清自身狀況及需求。

至於營利事業,在專法上路後可評估是否將盈餘匯回,海外子公司瘦身後,未來若要調整投資架構或處分受控海外公司,稅務議題也會相對單純。

儘管資金回台雖然讓母公司依稅率繳稅,但資金投入實質投資達一定年限可申請退還 50% 稅款,因此,富邦證建議,營利事業宜儘早評估是否要申請依專法匯回,以及資金回台後的實質投資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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