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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10:28)勞基法修法剛過 公司立刻要他簽這張「不得領加班費」同意書
2018/01/12 16:03 東森財經新聞
▲有網友在PTT爆料,公司要勞工在加班前先簽補休同意書。(圖/翻攝自PTT)
立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明訂勞工「加班後」經僱主同意,可依實際加班時數換補休。今日有網友在PTT版爆料,早上公司發了一張「彈性工時」同意書,加班不得領加班費,必須1:1換休。原PO哀嚎「真不想簽,但不簽,我的孩子還要繳學費啊」。對此職安署表示,加班換補休需由勞工發動,且「不能事先約定」。網友則留言嘲諷,「才剛審完,就有公司趕著推了。」
據《蘋果日報》報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說,依3月即將實施的勞基法第32-1條規定,加班換補休需由勞工發動,且必須在「加班後」才能選擇,「如果可以預先拋棄,那法律訂假的嗎?」也就是說,僱主若透過同意書、契約等形式要求勞工未來加班「一律換補休」,就屬違法行為。但鄒子廉說,僱主究竟有沒有違法,還是要以實際加班後有無發生強迫勞工換補休的情況。若未來勞工加班後確實遭強迫換補休,僱主可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勞工可檢附相關證據撥打1955專線檢舉。
有網友留言嘲諷,「才剛審完,就有公司趕著推了。」、「拒簽!!結果被離職,資動部只好來個勸導代替重罰兩萬」、「3/1上路,現在簽剛好阿~」、「公司真有效率 馬上就就同意書」、「人資急著做績效?這下今年KPI達標了」、「簽這張,我寧可被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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