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本票」不是萬能!票據法修法 債主強制執行資格將被限縮
(2018/04/16 14:40)逼簽本票將沒效?本票強制執行資格擬限縮 但金管會不建議
▲金管會認為本票制度,在實務上已運行多年,若貿然廢除將影響債權人收受本票的意願,恐對企業競爭力有不利的影響。(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立法院財委會今日將審查立委提出的票據法修正案,提議限縮本票的強制執行範圍,並限於執票人是金融機構或資本額2億元以上的租賃公司等。然而,對此提案,金管會則認為本票制度,在實務上已運行多年,是民眾普遍且受信任的籌資管道,若貿然廢除將影響債權人收受本票的意願,對於工商業籌資也會受到限制,恐對企業競爭力有不利的影響。
本票制度在國內已實施長達50年,依據現行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債權人只要拿著發票人簽的本票,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但也因為「強制執行」這個規範,導致經常有民眾被詐騙集團、地下錢莊逼簽本票後,就立刻被討債,也因其「強制執行」的公權力,反而成為暴力討債的利器。因此,包括曾銘宗、黃偉哲、蔡易餘及王惠美等立委紛紛提出修法的版本。
▲本票制度在國內已實施長達50年,依據現行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債權人只要拿著發票人簽的本票,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以金管會的版本而言,在「債權行使平等原則」下,並不希望限縮本票強制執行力,而是傾向朝兩個方向修改。第一,是讓簽本票的人(發票人)在裁定前有說明的機會;第二,則是增訂債權人的釋明義務,降低討債公司無憑無據就可強制執行的機會。
以立委所提出的版本而言,則是希望未來執票人是金融機構或資本額2億元以上的融資性租賃公司,才能聲請強制行。另外,也有一個版本提出,必須由金融機構或集保公司做「擔當付款人」的本票,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金管會建議,本票在國內行之有年,在本票類型方面不應予以限縮,而應以參考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進行修正,於本票裁定程序增訂債權人義務。(圖/鉅亨網)
除此之外,在金管會的版本也指出,在「債權行使平等原則」下,不該獨厚任何金融機構或租賃公司,因此不該限縮本票的類型,而是應該在本票裁定程序上,增訂「債權人之釋明義務」,也就是債權人要舉證,並提出債權的說明。
金管會建議,本票在國內行之有年,在本票類型方面不應予以限縮,而應以參考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進行修正,於本票裁定程序增訂債權人義務。部分專家學者也表示,建議維持現行票據法第123條規定。金管會強調,修正涉及票據實務及司法程序,已多次召開相關的會議,認為限縮聲請強制執行本票類型,以委託金融業者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做為擔當付款人,無論哪個版本都會有違反平等原則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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