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七」不可能!荷蘭護理師工時超佛心 網友:鄭成功趕錯人
▲在荷蘭擔任護理師的Leven,分享荷蘭工會規定。(圖/翻攝自Leven in Nederland 台灣護理師的荷蘭生活記實、東森新聞)
「一例一休」修法議題在台灣吵得火熱,許多勞團紛紛走上街頭表達抗議,希望爭取勞工權益。一名在荷蘭擔任護理師的Leven,經常在網路上和網友分享生活點滴,26日以[荷蘭勞基法]為題,在臉書PO出一篇文章,表示以荷蘭護理人員為利,醫院工會嚴格要求,「夜班不能長於10小時,且小夜下班後,下一班必須至少間隔11小時,大夜下班後則需至少有14個小時的休息時間,才能繼續輪下一班。」跟台灣法條相比,簡直天差地別。
Leven說,荷蘭工會很強大,勞基法保障的是最低的權利,但工會通常會因為產業別特殊性,而協商出最適合工會成員的勞資協議。「荷蘭醫院工會,全職是每週工作36小時 (每年1878小時),也就是護理人員不能簽每年超過1878小時的合約,超過就是違法。但在人力短缺情況下,員工可以主動提出想要每年2087小時 (每週40小時) 的合約。」這部分雇主不能要求個人,而是員工考量本身體力及經濟狀況後主動提出要求,跟台灣「勞資協議」後加班的假議題完全不同。
另外,Leven表示工會更嚴格要求,「夜班不能長於10小時,且小夜下班後,下一班必須至少間隔11小時,大夜下班後則需至少有14個小時的休息時間,才能繼續輪下一班。」除此之外,連三個夜班後,護理人員至少要休息46小時才能再排班。最多可以連七,但只要七天內有一天是夜班,連七就是不合法,所以荷蘭很少有人連七,更不要說台灣那種連十休二了。
Leven說以前剛到荷蘭時,很以自己台灣人耐操好用自豪,但現在完全不這麼想,因為權益要靠自己爭取,要為自己發聲,委屈求全,相忍為國在荷蘭完全行不通。在台灣人看來有如置身天堂的規定,對荷蘭護理人員還是覺得工時太長,工作壓力太大,所以工會時不時就要站出來為成員爭取權利,免得被雇主蠶食鯨吞。
網友紛紛留言,「在台灣不用想,不累死你,算你命長」、「 鄭成功如果不趕走荷蘭人,台灣也可以阿」、「台灣的大問題是不團結。以醫師來說,有的是開業醫,他們的身份是資方而非勞方。很難指望這些醫師支持勞基法。以一些留在醫院體系的醫護來說,一旦他們升上主管,就會以為自己也是資方,才不會管基層勞方的死活...」、「 支持加入工會,團結力量大,勞資地位平等是較容易談判成功的。」、「讓資方知道一下,也讓護理人員知道一下,我們目前太耐操,怕被白色巨塔報復導致大家噤聲,為了自己的身體健康及能照顧家人,更該有良好的身心靈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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