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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創12個月試用期!網批「職場鬼故事」專家嘆:沒觸法
東森財經新聞
北部某企業一則徵才廣告在Threads引爆討論,該公司主打12個月試用期,稱是「首創業界最高的試用期,期間能力高者亦能提早轉正」,遭批是「職場鬼故事」,質疑聲浪不斷。網友直呼「知道為什麼首創嗎,因為沒人這麼做」、「首創一個爛制度到底在驕傲什麼」,也有網友關注法律層面,質疑「這跟勞基法抵觸吧?」
面試心得平台《面試趣》分析,12個月試用期並不違法。勞基法於1997年刪除試用期相關規定,目前企業可根據「契約自由原則」,與員工協議試用期長度。但專家也強調,大部分企業試用期為3個月,12個月明顯超出市場常識範圍。求職者反感超長試用期,是因為12個月容易讓求職者懷疑「企業是否有規避正職員工權益的意圖」,也建議企業,試用期應以「合理評估期間」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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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趣》表示,超長試用期雖合法,卻可能讓優秀人才卻步,同時損害企業形象、被貼上「慣老闆」標籤,還會增加人力管理負擔。勞資雙方應基於誠信原則,約定合理且雙方都能接受的試用期,評估彼此是否適合,創造雙贏局面。
(封面圖/取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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