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後 良心老闆曝殘酷真相:我的員工根本沒多賺1毛錢
最新!補休沒用完 雇主須年度結清換給加班費
東森財經新聞
▲勞動部拍板了!補休沒用完 雇主須年度結清換給加班費。(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勞基法再修法,新制將在3月1日上路,勞動部昨(24)晚公布施行細則內容,明定「補休得年度結清」,若勞工年度內未使用完補休,雇主須補發加班費,否則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

▲勞動部拍板了!補休沒用完 雇主須年度結清換給加班費。(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至於「年度」的定義方式,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分為甲乙兩案,甲案比照現行特休假作法,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例如採周年制、曆年制、會計年度、到職日等,乙案則一律以每年12月31日為期限。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謝倩蒨表示,草案預告後,將蒐集外界對兩案的意見。
關於延長加班時數、輪班間隔至少8小時和例假日在7天週期中挪移等例外彈性,3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施行細則中說明,最遲須在例外彈性實施的前一天完成備查。另每月加班上限雖可從46小時增到54小時,但三個月內的加班上限為138小時(46小時乘以3)。根據施行細則草案,三個月的周期由勞資雙方約定起算點,但以連續三個月為主。
「例假日七休一」是以每7天為一個週期,除了例外彈性調整外,不能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天。在該次勞基法修法中「特休假遞延」一項,施行細則中強調,勞工在第二年請休時候,應優先從遞延的特休假中扣除。

▲勞動部拍板了!補休沒用完 雇主須年度結清換給加班費。(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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