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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帳單遲繳被罰免驚?4狀況銀行要退你錢

2019/08/06 13:20 東森財經新聞
信用卡帳單遲繳被罰免驚?4狀況銀行要退你錢

按一般來說每期的信用卡費總會有一個最低應繳金額,而在未按期繳帳單最低金額時銀行會在下一期加收一筆違約金,但若符合以下4種狀況銀行是需要退你錢的。

 

▼(圖/取自pexels)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於2日拍板,首先是帳單最低應繳金額若是低於1000元,銀行卻仍加收違約金,及兩張或多張信用卡併成一張帳單,客戶未依時間繳交最低金額,銀行依持卡數量收了超過300元以上違約金,這些超收的部分都是同「未合規」,銀行必須將於2011年4月1日起所多收的違約金通通退還給客戶。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第三種及第四種狀況也是屬於比較特別的,第三種為客戶沒在繳款期限內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而被罰違約金,但第二期繳款期限前,客戶繳了當期的錢,但銀行卻拿來抵銷前一期的應繳款,使得客戶第二期依然需付違約金,一年下來就多收了將近12期的違約金。

 

而第四種則是銀行在連續收了三期違約金後,客戶要求下調整最低應繳金額、停收一期或自動停扣一期,在停收一期後又重新起算違約金。但第三及第四狀況屬於「未妥」,解讀法規上有誤,因此在這兩種特殊狀況下超收需退還的部分將從2019年1月1日起算。

 

除此之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簡稱金管會) 也因此發布新規定,對於已無力繳交最低應繳金額的信用卡客戶,進入債務協商,無論失敗或協商出還款方案卻又毀約者,為考量其能力已還款困難,要求各銀行於2019年9月1日起不得再向這類別的客戶加收違約金。

 

金管會本於2011年2月發函告知各銀行於4月1日起,對信用卡持卡人每月繳款期限前未能付清當期的最低應繳金額者,銀行最多能連續收取3期且上限為300、400及500元。

 

再發函後又因各銀行解讀方式不同,金管會於2018年12月19日再度發函解釋,違約金計算與持卡人繳款是否可沖抵並無關聯,也不能在停收後重新計算違約金,但在檢查局實行檢查時依然發現有銀行違反二函令規定方式收取違約金,故要求2011年4月後所加收的部分全數歸還持卡人,估計金額多達數億至數十億元。

 

(封面圖/取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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